09年的审议已经过去快四年,然而联合国官方翻译只译了部分建议
--- 中国政府宣布接受的那部分。CHRD翻译了那些中国政府拒绝接受的那些结论性意见。下面分“被拒绝的”和“被接受的”全部结论性意见,供读者参考。
一、中国政府不接受普遍定期审议对话中各国提出的以下建议:
中国政府不赞成本报告下列段落中提出的建议,共有117
条:27(b)、(c)、(d)、(e)、(f)、(g),28(a)、(c)、(d)、(e)、(f)、(g)、(h),30(b)、(c),31,38,42,43(a)、(b)、(e )、(f)、(g)、(h),56,79(a)、(c),81(b),82,83(a)、(c)、(d)、(e)、(g),84(a),85(b),86 (b)、(e),92(b)、(c)、(d)、(e)、(f)、(g),(h),95(b)、(c)、(d),96,97。
27. 澳大利亚建议中国:(b)废除死刑,作为临时措施,减少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公布死刑执行数目。澳大利亚欢迎软化针对外国记者的媒体法规,鼓励中国确保不要限制记者访问藏族自治区和农村地区,并建议(c)将这些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中国记者。澳大利亚还建议中国(d)积极回应尚未答复的特别程序的访问请求,并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e)尽快以最少的保留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f)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g)调查有关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和拘留的报告,包括人权维护者在警方拘留期间受到虐待的指控,以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28. 加拿大建议:(a)加快立法和司法改革,特别是在死刑和行政拘留方面,以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定期公布死刑使用的详细统计数字;(d)取消所有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劳教”;(e)消除滥用精神病拘押;(f)为那些因国家安全指控而被拘押者提供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接触律师、公开审判和量刑,享有减刑和假释的资格;(g)立即采取措施,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11月提出的建议,尤其是法庭不能援用在酷刑下作出的口供作为诉讼的证据,以及确保不驱回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难民;(h)正面回应尚未答复的几个联合国特别程序提出的要求,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对中国进行访问的要求 。
30. 荷兰建议:(b)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使国内立法符合该公约的规定;(c)向所有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31. 瑞士建议中国(a)修订刑事诉讼法,以确保聘请律师的权利,并制定一个保护证人的法律。瑞士要求中国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进程和时间表提供更多信息,中国于1998年签署这项公约。瑞士还欢迎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起系统地修订死刑,这减少了死刑执行的数目,并建议中国(b)公布自其推出这些修订以来所处决的人的统计总数,以允许对死刑下降的数字进行测量;(c)实行暂停死刑作为完全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在强调少数民族的权利和特殊性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其经济发展应该得到支持的时候,瑞士对在新疆和西藏的少数民族的处境表示关注,瑞士建议中国当局(d)尊重这些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宗教和行动的自由。
38. 墨西哥建议中国(a)积极响应在食品权、人权维护者、适足住房、医疗、法外处决和有毒废物等领域的联合国特别程序访问中国的要求;(b)正面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墨西哥还建议中国积极考虑宣布暂停死刑的应用,以致取消死刑。
42. 英国指出中国在使用死刑方面仍缺乏透明度,死刑仍然被用于68项罪行,包括非暴力的罪行。英国对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地区的人权状况表示关注,特别是涉及到文化权利,包括宗教权利,以及使用和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历史和文化。英国问及中国是否计划加强保护那些面临着非官方的障碍而不能自由报道的中国媒体,以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英国也询问中国打算如何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劳动教养、人权维护者待遇和辩护律师的保护等方面提出的建议。英国建议中国:(a)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加入,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b)减少死刑的应用范围,并公布统计数据,以示中国对死刑的使用正在下降;(c)发出对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长期有效的邀请;(d)允许人权高专办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和国际媒体更多访问西藏地区。
43. 德国建议:(a)取消行政拘留和未经适当审判的强迫劳动,获得法律代理和独立的监督;(b)确保每一个被拘留者有权接受探访者,可以始终获得法律咨询和有效的投诉机制;(e)继续努力改变其法律实践,使之有利于显著减少判死刑的人数以及处决的人数;(f)考虑提前释放那些年老或身体虚弱的被拘留者;(g)审查其对待宗教团体和修练者的方式,包括那些不属于官方认可的教会的宗教团体和修练者;(h)保证中国所有的公民,包括少数族裔社区和宗教,行使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和私下崇拜的自由。
56. 法国指出,非政府组织的报告经常提到各种方式的拘禁,如拘留、软禁、秘密监狱和劳教中心。法国询问在这一问题上有无任何改革计划,以及在改善劳教处境方面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法国询问在立法确保精神病康复者得到法律保护方面有什么进展。也问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宣判中所扮演的新角色。法国指出,有关外国记者工作的法规是建立对行动和信息自由尊重迈出的第一步,并建议:(a)本法规的条款延伸到中国记者。法国询问有关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需的立法和法规方面的进展,建议中国(b)给出一个精确的日期,表明何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何时采取必要措施促成公约的批准。法国建议(c)减少大量可能被判死刑的罪名,具体而言,首先是经济罪名,以及最终废除死刑,同时在这个问题上增加透明度,公布国家官方统计数据。它建议中国(d)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的签署国。
79. 芬兰建议中国(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律师能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而不必担心受到骚扰,律师可以参与管理自己的专业组织。芬兰指出,尽管中国法律禁止雇用未满16岁的儿童,大量雇用童工的做法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以及儿童在所谓的“工作和学习计划”的恶劣环境下工作。芬兰建议中国(c)撤销对《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的保留。
81. 拉脱维亚建议中国(b)考虑对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82. 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a)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强化《禁止酷刑公约》在全国的实施,为酷刑受害者建立一个独立有效的投诉程序,并审议中国是否遵守了“不驱回”原则;(b)修改违反表达自由权利的立法和实践,释放所有因行使表达自由权利而被拘的人士,例如班觉诺布(Paljor Norbu)先生,以及因“零八宪章”被捕的人士。关于公平审判的权利,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c)修改国家秘密法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定义,使其不能被滥用于迫害人权捍卫者,尤其是访民或记者;(d)确保司法机关和律师的独立性;(e)废除劳教和黑监狱系统。关于保护藏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人权方面,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f)审查法律和实际状况,尤其要确保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行动自由,保护他们的文化和语言。关于西藏,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g)结束与许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关的“严打运动”;(h)调查所有警察暴行和酷刑的案件,例如今年一月在昌都死亡的白玛次巴先生(Pema Tsepak);(i)确保保障和平集会的权利,释放所有因此被捕的人士,例如,甘孜县的扎西陶女士(Tashi
Tao)和顿措女士(Dhungtso)。
83. 新西兰建议(a)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c)向最终废除死刑方向继续改革,包括增加死刑使用的透明度。新西兰还建议(d) 采取步骤执行经社理事会第1984/50
号决议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 。新西兰提及人权高专办的报告,该报告涉及到特别报告员和各条约机构对西藏人权问题的关注。新西兰一贯支持以对话实现有意义的成果,去解决西藏所有社区的利益,新西兰了解中国打算继续这种对话,并建议(e)它这样做。新西兰建议(g)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反映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步骤。
84. 阿根廷建议:(a)分析批准那些被认为与加强人权的促进和保护相关的人权公约的可能性,重点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评估接受《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强迫失踪委员会职权的可能性,评估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可能性。
85. 葡萄牙建议中国(b)确保小学教育达到宪法所保障的全民义务教育状况。尽管在教育领域有进展,葡萄牙表示关注“学工”等项目,因为有关规章未能就这一特殊类别的工作作出明确界定其可接受的类型、强度和整体的持续时间。
86. 奥地利(b)建议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行,特别是非暴力罪行,并提供死刑判决数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程序的统计数据(多少案件退回重审,多少案件的被告人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奥地利还建议(e)通过开放邀请联合国特别程序以加强合作。
92. 瑞典建议:(b)废除对信息和言论自由的限制;(c)采取紧急措施,废止各种任意拘押系统;(d)确保任何改革后的监狱或强制保健系统符合国际人权标准;(e)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包括采取措施,以解决体制性弱点以及缺乏司法独立的问题;(f)取消或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以确保所有公民在公平的基础上和符合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享有基本的教育、医疗保健和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g)取消目前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1条的保留,该条款确保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并欢迎尽可能提供这方面改革的更多信息。瑞典还建议(h)遵循“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95. 巴西建议中国遵守(b) 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条约》以及(c)《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巴西还建议中国(d)考虑实行暂停执行死刑;对家庭暴力通过具体立法;以及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合作。
96. 意大利建议中国(a)解除对死刑数字和统计数据的保密;按照国际最低标准将死刑的使用限于最严重的罪行;考虑实行暂停使用死刑,以便最终废除死刑;(b)简化官方批准宗教活动的要求,以便让更多的人行使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并更好地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权利;(c)积极回应联合国特别程序提出的访问要求,并考虑向他们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97。匈牙利指出中国是主要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鼓励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匈牙利对于强迫劳动可能在中国用于改造措施表示关注,如学校的童工,而这些可能会导致剥削儿童。匈牙利寻求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的进一步信息。匈牙利充分认识到,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一事实的重要性。匈牙利建议中国接受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些异见是由人权捍卫者通过和平示威所表达的。
二、中国政府接受的建议
中国审查了UPR互动对话中各国提出的建议,接收下文所列建议:
1. 创造条件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瑞典);根据其国情
要求,继续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改革,并创造条件尽早批准《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阿尔及利亚);分析批准/考虑批准/批准《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可能性(阿根廷、巴西、奥地利);
2. 继续努力增进人权(阿曼);继续进行法律和司法改革、经济发展及其他方
面的工作,推动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和人权(越南);
3. 继续通过使人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依照国际标准,提高人民
生活质量(尼加拉瓜);
4. 继续在国内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加强国家人权体系(埃及);
5. 尽早公布和实施(阿尔及利亚)/尽早完成并公布,继而迅速实施其《2009-
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新加坡);
6. 考虑加强与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及学术机构的积极合作,以期进一步增
进和保护其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马来西亚);
7. 加强人权宣传活动(约旦);继续为司法部门(约旦);法官和司法人员(阿拉
伯联合酋长国)、执法人员及律师(约旦)提供和改进人权培训方案;改进对
监狱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德国);
8.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以交流最佳做法,加强有关执法监督和培训的合
作,以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推动其司法改革进程(南非);
9. 邀请负责经济和社会权利问题的其他特别报告员访问中国(沙特阿拉伯);
10. 与各特别程序建立合作(拉脱维亚);与人权理事会负责各项人权问题的特
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合作(新西兰);
11. 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合作(巴西);为人权高级专员早日访华提供便利(加拿
大);
12. 更新谅解备忘录,以便加强人权领域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奥地利);
13. 更加重视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来保护儿童权利(卡塔尔);
14. 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并逐步消除农村地区的某些传统观念,这
些观念可能会强化仍在阻碍实现男女平等的做法(莫桑比克);
15. 继续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支持,并确保他们作为有效的合作伙伴参与社会生
活(也门);
16. 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农村社区、少数民族地区、困难家庭和国内移民人
口普遍获得医疗、教育及其他福利(新西兰);
17.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农村地区的就业机会(摩洛
哥);
18. 继续努力建立与国情、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和支持服务(菲律宾);
19. 加大扶贫力度,继续减少贫困人数(不丹);继续实施减贫方案(津巴布韦)。
20. 进一步消除贫困,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包括特别使妇女、儿童、老人、
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脆弱群体享有医疗服务,以及促进民间社会的参与
(南非);
21. 继续努力保障权益,使所有病人都能够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巴林);
22. 继续强化促进教育的政策,继续解决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教育不平
衡(安哥拉);
23. 继续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继续构建以“民主法
治、公平正义”为特征的和谐社会(阿尔及利亚);
24. 发展全民和谐社会时继续以人为本,从而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利(约旦);
25. 继续根据中国的特征、国情以及中国社会的需要,探索发展和落实人权的
方法(阿尔及利亚);
26. 继续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投入财力和物力,以支持整个国家,特别是西藏
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俄罗斯联邦);
27. 缩小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不丹);
28.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减贫方案和战略方面的最佳做法,特别是农村地区
的最佳做法(菲律宾);与国际社会分享其增进发展权和减少贫困方面的经
验(越南);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减少贫困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经
验和最佳做法(马来西亚);
29. 继续贯彻国际合作领域的政策,以协助其他国家努力实现发展权(安哥拉);
30. 根据其国情,继续贯彻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埃及);
31. 根据其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行劳教改革,从而确保按制度行事(苏丹);
32. 确保落实与2008 年底确立的60 项司法改革措施有关的法律(印度尼西
亚);继续推进法制,深化司法制度改革(荷兰);
33. 继续支持和鼓励中国媒体更多地使用英语及其他外语,以帮助外界更好地
了解中国,包括客观地报道中国,一些外国媒体经常故意严重扭曲中国的
形象(津巴布韦);
34. 对于打着捍卫人权旗号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继续严格遵照法
律,避免有罪不罚(古巴);
35. 继续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并维护忠实捍卫中国人民人权的组织和个人的
合法权益(古巴);
36.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以确保禁止煽动战争、种
族仇恨或对宗教的诽谤的内容,以及取缔或限制危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的色
情网站(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7. 继续努力进一步确保少数民族享有所有人权,包括文化权(日本);
38. 向更多国家介绍既实现少数民族自治,又保障国家统一的经验(斯里兰
卡);
39.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根据其实际情况运行,同时根据其
法律保留其公民的不同权利(贝宁);
40. 与感兴趣的发展中国家分享贯彻科学发展观方面的良好做法(阿尔及利亚);
41. 以国际语言向其他国家介绍其经济变革、现代化、以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
的物质需要的经验(斯里兰卡);
42. 介绍有哪些良好做法使中国能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安哥拉)。
中国注意到了下列建议,指出这些建议与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措施有关:
1). 保障所有被拘留者(不论罪行如何)的拘留设施都达到像样的标准,受到适
当的待遇(德国);
2). 制定和通过打击童工现象的综合政策(芬兰);
3). 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公民、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澳大利亚);根
据《宪法》,允许少数民族充分行使人权,保持其文化特征,确保他们参
与决策;(并在《国家行动计划》中涉及这些问题) (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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