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星期二下午北京时间3点到6点半 #普遍定期审议 中国:点击下面网址:http://webtv.un.org/ ,选择网页右边的视频截图,应该有“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China" 等英文。请提前测试。
请注意最近推特和博客信息: CHRD人权捍卫者 @chrdnet 和人权和公民社会博客http://hr-cs.blogspot.com
普遍定期审议小常识
什么是“普遍定期审议”?
普遍定期审议(UPR)是一个独特的程序,涉及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审议。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由人权理事会主持并由国家主导的程序,每个国家借此机会公开其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而采取的行动及其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作为人权理事会的一个重要特色:普遍定期审议旨在确保一视同仁地评估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普遍定期审议制度乃是根据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通过的第60/251号决议确立的,该决议亦是建立人权理事会的依据。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合作程序,截至2011年10月,已完成对所有193个联合国成员国人权记录的审议。这一普遍机制目前是独一无二的,它是新的理事会用来提醒各成员国有责任全面尊重并实施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义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新机制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各国的人权状况,并设法解决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
普遍定期审议的目标是什么?
普遍定期审议的最终目标是改善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并对全世界人民产生显著影响。它的设置是为加快、支持及扩大在地方的促进和保护人权工作。为达到此目标,普遍定期审议制度包含了评估各国的人权纪录及处理在任何地方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普遍定期审议的另一目的,是为各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其有效处理人权问题的能力,并在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之间分享人权领域的最佳做法。
各国的人权纪录何时接受一次普遍定期审议?
第一轮每隔4年,第二轮每隔4年半一次。[2013年10月22日再次轮到审议中国:这是2009年2月首次审议以来的第二轮。] 在第一轮审议期间,所有联合国成员国均已接受审议——每年有48个国家接受审议。随着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第十三届会议的召开,第二轮审议周期于2012年5月正式启动,每年会有42个国家接受审议。对各国的审议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期间进行(见下文),工作组每年召开三届会议。审议的次序与第一轮审议一致,每届会议审议14个国家而非16个国家。
普遍定期审议 由谁来主持?
[这是一个国与国、政府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审议机制,不是由独立专家主持的审议。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审议是由理事会47个成员组成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主持进行的;不过,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以参与到与接受审议国家的讨论/对话中。由三个国家为一组的“三国小组”
担任报告员,协助开展每个国家的审议工作。每个国家的审议“三国小组”是抽签选出的。
普遍定期审议使用的依据是什么?
审议所依据的文件包括:1)受审议国家所提供的资料,其形式可以是“国家报告”;2)独立人权专家和小组(称为特别程序、人权条约机构和其他联合国实体)的报告中所载信息;
3)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信息。[这次审议中国的依据在这里可以下载:
www.ohchr.org/CH/HRBodies/UPR/Pages/CNSession17.aspx
]
普遍定期审议如何进行?
审议是在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会议期间,通过受审议国家与其他联合国成员国之间的互动讨论进行的。在讨论期间,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向受审议国家提问、发表评论及/或建议。三国小组会把对受审议国家提出的议题或问题归类,以确保互动对话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在第一轮审议周期中,工作组对每个国家的审议时间为三个小时。从第二轮审议周期起,审议时间延长为三小时三十分钟。 [如果联合国192个成员国参与发言的越多,每国代表发言时间将越短暂。
那些袒护侵权、试图冲淡审议的正面效果、受到被审议国强大经济利益诱惑和政治压力的政府代表,甚至对人权敌视的政府代表发言的越多,其他致力推动人权保护的政府代表发言的时间就越短。]
非政府组织是否可以参与“普遍定期审议”过程?
可以。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提交信息,这些信息会被收录于“其他有关利益攸关方”报告中 [这次审议中国的利益攸关方报告可以到这里下载:www.ohchr.org/CH/HRBodies/UPR/Pages/CNSession1],并会在审议期间加以审议。在工作组会议期间,任何参与审议和互动对话的国家都可参考这些信息。非政府组织可以出席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会议,也可在人权理事会常会上审议某个国家的审议结果时作陈述
[审议中国的审议结果将在2014年3月的人权理事会常会期间进行]。人权高专办已发布了《普遍定期审议:民间社会实用指南》其中有利益攸关方提交信息的技术导则
[这个手册的中文版可以在这里下载: 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UPR/PracticalGuideCivilSociety_ch.pdf]。
普遍定期审议所涉及的人权义务有哪些?
普遍定期审议对各国遵守人权义务的程度进行评估。这些义务载于:(1)《联合国宪章》;(2)《世界人权宣言》;(3)各国加入的人权文书(即该国已批准的人权条约)[中国已经批准7个人权公约];(4)各国作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如国家人权政策及/或已实施的方案)[中国政府的承诺可以在此下载:
http://www.un.org/en/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68/90&referer=http://www.un.org/en/ga/68/meetings/elections/hrc.shtml&Lang=C];(5)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
有哪些续后跟进普遍定期审议的步骤?
被审议国家须承担落实最终结果中各项建议的基本责任。普遍定期审议确保所有国家对落实这些建议过程中的进展和失败负责。当一个国家接受第二次审议时,必须提供它们为落实四年前第一次接受审议时提出的建议所开展的工作的信息。国际社会与该国协商后,将协助执行有关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的建议和结论。必要时,理事会将会解决国家不合作的情况。
[在这一过程中,民间团体有许多机会督促政府落实审议结果中的各项建议,监督政府落实这些建议的情况,提出立法和政策改革建议以便推动落实这些建议,等等。]
[在哪里可以同步视频观看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审议中国的人权状况?
点击进入这个网址:http://webtv.un.org/
,选择网页右边的视频截图,应该有“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China" 等英文。点击进入。时间:10月22日星期二下午3点到6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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