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竞选2014—16年人权理事会席位承诺“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认真履行有关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 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68/90 民间社会监督中国政府请参考普遍定期审议《民间参与手册》中的9个行动计划,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2ZFevsaMPbEcnQ1X0g5LTRPRGs/edit?pli=1
Wednesday, 31 July 2013
Monday, 1 July 2013
联合国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民间参与手册
CHRD 编辑
2013年7月
目录
引言: 民间参与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是推动改善人权的一个重要机会
一、普遍定期审议须要吸收来自公民社会的信息
二、
谁可以参与?如何参与?
三、普遍定期审议的局限性以及民间参与的意义
四、有效参与所需的信息资料
附件1、普遍定期审议2009年第一次审议中国提出的和建议
附件2、CHRD就2013年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提交给人权理事会的信息和建议
附件3、中国政府“提升和保障人权”自愿承诺:备忘录
今年有上千维权人士通过连署公开信和上街举牌行动共同推动、敦促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要求高层官员公布财产,他们的行为完全受到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的保护,但是中国政府对上百参与活动的人士进行传讯,目前已经对至少20人以不同的罪名正式逮捕。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七项国际人权公约,并批准加入了其中六项。作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它也自愿承诺遵守国际人权标准,但是它仍然针对中国公民实践《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公约的权利进行公开压制。
“普遍定期审议”(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是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设立的是一个独特的人权机制,“普遍”意味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审议,每4年审议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由人权理事会主持并由国家之间相互审议为主导的程序,每个国家可以借此机会公开其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而采取的行动及其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听取批评建议,吸收其他国家的最佳经验,改进本国的人权状况。作为这个机制的一个重要特色,普遍定期审议旨在确保一视同仁地评估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普遍定期审议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47个成员组成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主持进行。由3个国家组成的“3国小组”(又称“三头马车”)担任报告员,协助开展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审议工作。协助每个国家的审议的“3国小组”是抽签形成的。不过,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以参与审议过程中与被审议国的讨论和对话、并提出建议。
普遍定期审议的优势包括其普遍性、平等性、定期性,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会定期被审议,而并非有选择性和针对性地对个别国家进行审议,这样的机制相对公平。但是也面临一些挑战,如部分国家可能在进行审议时上结成帮派,在提建议时互相赞美被审议国家的人权改善,或避开一些敏感的人权问题或避重就轻。此外,被审议的国家可能在审议前“游说”许多弱小国家,许诺将提供经援或军援,或威胁将停止援助项目。玩弄这些政治化做法的国家把审议当成游戏,希望走过场。有些国家同时在国内封锁信息、阻止民间参与。这些做法影响该机制的实质效果。在缺乏人权保护和侵权现象严重的国家,民间知情、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对推动保护人权对推动人权保护尤其重要。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每年举行三届、每次为期两周的会议。每次会议审议16个国家,因此每年可以审议48个国家。自从2008年开始到2011年10月,已完成对所有193个联合国成员国人权记录的第一轮审议。2012年开始第二轮审议。中国是在2009年2月受到第一次审议,第二次审议将于2013年10月22日在日内瓦举行。
截至2013年4月1日,国际国内民间人权团体已经向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提交了信息或民间报告。其中不少报告检视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第一轮审议对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和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执行情况。(2013年7月以后这些报告应该可以在联合国人权高专网站上查阅。查阅方法请注意twitter @chrdnet 即时信息和“人权和公民社会”博客 http://hr-cs.blogspot.com) 现在距离对中国进行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还剩下大约3个月的时间,那么民间社团和公民还有哪些参与的方式和机会?
一、普遍定期审议须要吸收来自公民社会的信息
普遍定期审议对各国履行人权义务的程度进行评估主要依据5个文件:《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被审议国家已经批准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被审议国家在出选人权理事会成员时做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中国政府的自愿承诺请见附件三),以及适用的国际人权法。
普遍定期审议使用的信息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被审议国家提供的材料,主要是该国提交的“国家报告”;二是独立专家、特别程序、条约机构和其它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报告和信息,包括它们在上一轮审议以来收集到的与被审议国家有关的人权信息;三是来自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层面的人权机构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信息。
由此可见来自公民社会的信息至关重要。民间社团要及时获取“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接受民间信息的截至日期,不要错过机会。 审议中国的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接收民间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信息的截至日期是2013年4月1日。 但是,民间人士和社团继续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包括通过媒体和网络传播人权理念和人权文献以及有关普遍定期审议的相关信息,使人们普遍知晓这样一个推动人权的国际机制和机会,通过舆论促使政府兑现自己的承诺。
二、
谁可以参与?如何参与?
民间组织,无论注册与否,都可以向联合国提交用于普遍定期审议的信息或报告。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只接收来自民间社团递交的报告。递交报告应包含社团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有关个人案例的材料,因为工作组能接收的信息量有限,不适合向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递交,可以另外考虑向现有的33个人权专题特别程序投递申诉。)报告的长度要求不超出5页。人权高专办会把所有符合要求的民间报告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交的信息浓缩成一份很简短的报告,呈交审议工作组和审议国代表。
目前,提交民间报告的截至日期已过。但是,在2013年10月的普遍定期审议之前和之后,民间团体可以继续通过其它行动参与审议过程、推动人权保护。CHRD
提出以下几个行动计划建议,供参考:
行动计划之一:对照联合国2009年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中国政府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就政府四年来实施那些建议的情况,尤其是政府公开接受了的那些建议,提出民间的评估意见,检视那些被政府公开拒绝的建议,看是否所提的问题在过去的4年中更为恶化;
将这些评估意见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并通过各种途径传播,让公众知情;
行动计划之二:要求政府在编写今年提交普遍定期审议的国家报告的过程中广泛征求民间的意见,允许独立民间社团参与;一旦国家报告出台,就报告中未提及的严重人权问题或者与现实有明显严重出入的地方,要求政府作出说明;如有关部门不予答复,申请信息公开;
行动计划之三:通过各种媒体传播途径,在民间广泛传播有关普遍定期审议的信息,使更多的人知情;
行动计划之四:继续要求政府签署或批准加入主要国际人权公约,比如,批准加入政府15年前已经签署的《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并批准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流动民工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在2009年的首次审议中,许多国家都建议中国政府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且中国政府也公开接受了这个建议。在今年的第二轮审议之前,如果仍然不批准这个公约,那么,中国政府代表在审议对话中面对各国会颇为被动、难堪。
在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审议国尚未签署或批准加入某一主要人权公约的情况会引起高度关注,尤其是已经签署但过了十几年仍然没有加入的公约,会成为审议中的焦点。有些国家在国内民间的推动下,赶在普遍定期审议之前签署或批准加入人权公约。
行动计划之五:要求政府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级的人权委员会”。这个建议也在09年的普遍定期审议中数次提出。在过去几年当中,联合国几家人权条约机构,如“禁止酷刑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在审议中国得出的“结论性意见”里都建议中国设立国家级的、由独立人权专家组成的人权委员会,接收公民对侵权案例的举报,调查侵权事例,公布调查结果,促进立法和司法改革使其与人权条约接轨。有些国家在民间的推动下,在普遍定期审议之前建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
行动计划之六:要求参与国务院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起草、监督执行、和评估过程;要求信息公开
-- 国务院和外交部应该公布它们所称的哪些“公民“、”公民社会组织“、和”独立专家“参与了这一过程? 如果没有得到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沦为政府应付普遍定期审议的空洞游戏。现有的两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基本上是2009年普遍定期审议的产物,在第一轮审议中有好几个国家建议中国“尽快公布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务院两次公布这样的“计划”将会成为政府提交2013年审议的“成就”。 民间应该设法推动政府落实“行动计划”: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增加政府执行“计划”的透明度、争取民间参与各个环节、发布民间评估报告,等等。
行动计划之七:民间社团可以争取与各国驻华使团的外交官交流,要求他们政府的代表团在普遍定期审议时,提出民间希望他们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或改进补充他们09年的提过的建议。(请参考联合国“UPR
Info" 编辑的《普遍定期审议(2009年第一次审议中国提出的)建议信息库》,请见下文“有效参与所需的信息资料”) 各国政府代表在普遍定期审议对话会中有发言权。只有他们提出的建议能够写入普遍定期审议的报告里。虽然被审议的政府可以公开声明拒绝有些国家提出的建议
(比如,中国政府拒绝了09年审议提出的117条建议,只接受了42条),但是,连续拒绝许多国家提出的多项改进人权的建议,对一个承诺“提升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信誉扫地。
行动计划之八:普遍定期审议会场有现场视频同播,民间可以届时观看,及时通过各种网络媒体发布评论;在审议报告出台后,传播报告里提出的建议,督促政府落实这些建议,尤其是那些它公开声明接受的建议,并要求政府就为何拒绝某些人权建议的原因向国内民众作出公开解释和说明,如果不予搭理,可以申请信息公开。
行动计划之九:在第二轮审议结束、第三轮审议开始之前,民间可以评估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报告里的建议的实施情况,发布民间评估结果。人权理事会要求被审议国在审议两年后提交一份跟踪、评估落实审议结果的报告,为下一轮审议做准备。民间机构可以在审议两年后,2015年10月,公布自己的独立评估结果。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个人或团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长项和优势,有选择地采取行动。
三、普遍定期审议的局限性以及民间参与的意义
普遍定期审议遵循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是促进所有人权的普适性、相互依存性、不可分割性。普遍定期审议不仅全面检视一个国家政府是否履行其人权义务和承诺,评估其人权方面的积极进展或退化以及面临的挑战;而且也有助增强被审议国家全社会的人权意识,评估该国具体人权领域面对的挑战,与各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交流共享最佳做法,增加公民社会的能力。
但是,普遍定期审议这个机制也有其局限和弱点,主要在于这是一个“国对国”互相之间审议的机制,而不是由独立专家来审议。公民社会在审议过程互动对话中没有机会直接质疑被审议国家代表,对话中无法避免被审议国的“友邦”占用十分有限的发言时间彼此歌功颂德、回避重大人权问题。目前世界局势中的强国与弱国、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较量和经济关系,都可能负面影响普遍定期审议改善地面人权状况的效果,甚至会削弱对民间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信心和热情。审议中许多外交官缺乏对被审议国家的制度及其人权状况的了解,更有参与审议的国家自身便有侵权的劣绩,以及对被审议国有经济或军事援助方面的依赖。这些外交官频繁使用外交辞令也弱化了审议希望改善地面人权状况的功能,审议过程只有一轮为时三小时的互动对话,往往不能对被审议国家的侵权指控进行质证,对那些不愿意改善地面人权状况的国家,互动对话很可能沦为各说各话。
国际社会尚未充分了解中国政府在国际层面上积极地参与国际人权活动的同时,在国内却继续严重侵犯人权。而国内维权公民则由于信息封锁和打压,仍需要充分意识到中国政府违背其国际承诺应该付出代价。中国政府采用系统的信息控制和新闻检查,阻挡民间获取有关国际人权机制包括普遍定期审议的信息并参与学习、参观、应用这些机制,甚至对要求参与这类活动包括普遍定期审议的个人或民间团体进行打压。
参与普遍定期审议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其目的一是以联合国人权机制普遍定期审议和中国政府的国际承诺作为杠杆,推动人权保护;其二是削减中国政府将普遍定期审议作为对外宣传自己“人权成就”的工具、对内压制信息和阻碍民间参与以至于架空普遍定期审议的负面后果。民间参与受到联合国的鼓励和保护。因此而受到骚扰和惩罚的民间人士或社团,可以把情况投递给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设立的一个专门的电邮,只要是学习、培训或应用联合国人权机制,或与联合国合作,因而受到打击报复,都可以给这个电邮去信:reprisals@ohchr.org
四、有效参与所需的信息资料
2009年2月9日,人权理事会对中国进行了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 那次审议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请参看附件1。 2013年10月22日上午9点到中午12.30将对中国进行第二轮的普遍定期审议。 预计中国政府将在2013年7月底提交国家报告。
请届时注意twitter @chrdnet 即时信息和“人权和公民社会”博客 http://hr-cs.blogspot.com
为了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应该了解《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国政府签署批准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这些文献含有普遍定期审议使用的标准。中国目前已经签署并批准加入六个主要人权公约: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签署,对第八条第一款(甲)项等提出了3项声明。2001年3月27日批准,同年6月27日对中国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12月29日批准加入,对第二十二条作了保留。1982年2月28日对中国生效。)
(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11月4日批准加入,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作了保留。同年12月4日对中国生效。)
(4)《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1月31日批准,对第六条作了保留。同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5)《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12月12日批准,对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作了保留。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
(6)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7年3月30日签署,2008年8月1日批准加入)
中国政府尚未批准加入,但是已经签署的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尚未批准,对中国未正式生效)
中国政府既没有签署、更没有批准加入的两个人权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流动民工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和9个主要人权公约可以在网上查阅:
或
此外,还应该熟悉两次普遍定期审议的相关文件:
1. 2009年审议中国的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包括被中国政府拒绝和接受的部分):
点击进入下面网页 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UPR/PAGES/CNSession4.aspx
在“"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 “工作组报告”, 然而联合国官方翻译只译了 中国政府宣布接受的那部分。CHRD翻译了那些中国政府拒绝接受的建议。见一下网页:
2.
中国政府提交联合国2013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报告
3.
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信息:普遍定期审议(第一次审议中国提出的)建议信息库
4.
联合国人权高专: 《普遍定期审议:民间参与实用指南》
5.
2009年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国基本情况介绍
6.
2009年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国总结分析后续跟进建议
7.
中国政府“提升和保障人权”自愿承诺 (2009)
(请见本手册附件三)
8.
其它信息来源(其它非政府组织提交的问题清单和信息,英文,届时会上传到联合国UPR网页):请注意twitter
@chrdnet 信息和“人权和公民社会”博客
http://hr-cs.blogspot.com 跟踪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2013年审议中国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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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25 June 2013
支持酷刑受害者
6月26日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国际日。在禁止独立机构去调查官方或警方施行酷刑的国家, 民间对酷刑的指控进行调查,对受害人进行访谈和支持十分重要, 民间也需要能力上的准备以便对付官方的打压。民间或普通公民对酷刑指控进行调查、评估,对受害人进行访谈,提供救援都需要必要的培训,如何做到客观、 公平、有效,并且避免给受害者带来进一步伤害,是相当困难的。
CHRD在参考有关国际文献、征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收集整理了访谈人和关注人须知的一些心理学实用小知识和经 验谈。应该说明,我们不是从事心理专业工作的,只是收集整理了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我们希望中国 的心理医师和专家人士或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能够为酷刑受害者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这里使用的“酷刑”定义来自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1): “„酷刑‟是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 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 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中国政府 1988 年签署并加入这个国际公约。
根据联合国官方文件《伊斯坦布尔协定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有效调查和文 件记录手册》(见注)“导言”:“酷刑是国际社会深为关切的问题。酷刑的目的是要故意地不仅摧残个人肉体和精神 的健康,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要消灭整个社会的尊严和意志。酷刑关系到人类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因为它对我们生 存的真正意义发出了挑战,并且击碎了我们对美好未来的憧憬。”
继续阅读关注酷刑受害人实用心理知识
Saturday, 22 June 2013
联合国2013年审议中国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情况- 民间参与手册
您或您的民间社团关注儿童权益问题吗?你们有这方面的项目吗?不少人对近来发生的一些有害儿童生命、健康的事件(毒奶事件、铅中毒事件、民工子弟上学难问题、性侵犯事件等)极为关注。有不少公益人士或社团希望能够在儿童平等教育、保护儿童健康和权益等方面做些事。目前有一个推动和倡导儿童权利的良好机会: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将于2013年9月16日-10月4日之间审议中国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
1990年8月29日,中国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上签字,成为该公约第105个签字国。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中国向联合国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监察缔约国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机构。缔约国须于批准加入公约之后两年内向委员会提交落实公约情况的报告,审视国内的儿童人权状况,其后每5年报告一次。该委员会以18人组成,委员包括各国的独立人权专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过去的资料网经常不稳定。可以用下面替代方法到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英文)儿童公约委员会网站,索取会期资料。先打开
http://www2.ohchr.org/english/ , 点击 ‘human rights bodies’ 中的 ‘All Human Rights
Bodies’, 点击’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 , 再点击 ‘Sessions’,
可以看到所有会期,然后在‘Dates’ 看到 12 - 30 September 2005, 点右面 ‘China’ 和 'OPSC: China'。 在那里会看到一个表格。在有“五星红旗“图案那一横栏里有所有2005年审议的文件。这一栏里最右边那一格,"Concluding
Observations",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 “结论性意见
Thursday, 20 June 2013
2013-14联合国经社文公约委员会审议审议中国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问 题清单
民间参与2013-14联合国经社文公约委员会审议审议中国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可以参考委员会最近的问题清单。正式审议订于2014年5月。民间报告最好在14年4月之前递交。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最近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一份“问题清单”,就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的政府报告和核心报告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要求。这个“问 题清单”采纳了民间提交的信息、报告、或民间问题清单。目前该网站上只有英文版,希望联合国方面会尽快翻译成中文,以便中国民间社会传播和跟进。
请进入下面网页 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future.htm,在这里能看到一个表格。从显示五星红旗图案那个横栏里向右走到“List of Issues and Written relies” 那个竖栏目 。 点击 那里的“E",就可以下载英文版的问题清单。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最近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一份“问题清单”,就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的政府报告和核心报告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要求。这个“问 题清单”采纳了民间提交的信息、报告、或民间问题清单。目前该网站上只有英文版,希望联合国方面会尽快翻译成中文,以便中国民间社会传播和跟进。
请进入下面网页 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future.htm,在这里能看到一个表格。从显示五星红旗图案那个横栏里向右走到“List of Issues and Written relies” 那个竖栏目 。 点击 那里的“E",就可以下载英文版的问题清单。
Thursday, 6 June 2013
2009年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首次审议中国结论性意见
这些意见和建议,是下一次(2013年)普遍定义审议的指南或衡量中国人权状况是否有所改进的工具。政府、民间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下次审议前向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最好能针对这些意见逐条细致评估中国政府在09年以来落实执行这些建议的情况,以便使审议能有的放矢、更加深化和具体。
09年的审议已经过去快四年,然而联合国官方翻译只译了部分建议
--- 中国政府宣布接受的那部分。CHRD翻译了那些中国政府拒绝接受的那些结论性意见。下面分“被拒绝的”和“被接受的”全部结论性意见,供读者参考。
一、中国政府不接受普遍定期审议对话中各国提出的以下建议:
中国政府不赞成本报告下列段落中提出的建议,共有117
条:27(b)、(c)、(d)、(e)、(f)、(g),28(a)、(c)、(d)、(e)、(f)、(g)、(h),30(b)、(c),31,38,42,43(a)、(b)、(e )、(f)、(g)、(h),56,79(a)、(c),81(b),82,83(a)、(c)、(d)、(e)、(g),84(a),85(b),86 (b)、(e),92(b)、(c)、(d)、(e)、(f)、(g),(h),95(b)、(c)、(d),96,97。
27. 澳大利亚建议中国:(b)废除死刑,作为临时措施,减少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公布死刑执行数目。澳大利亚欢迎软化针对外国记者的媒体法规,鼓励中国确保不要限制记者访问藏族自治区和农村地区,并建议(c)将这些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中国记者。澳大利亚还建议中国(d)积极回应尚未答复的特别程序的访问请求,并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e)尽快以最少的保留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f)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g)调查有关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和拘留的报告,包括人权维护者在警方拘留期间受到虐待的指控,以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28. 加拿大建议:(a)加快立法和司法改革,特别是在死刑和行政拘留方面,以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定期公布死刑使用的详细统计数字;(d)取消所有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劳教”;(e)消除滥用精神病拘押;(f)为那些因国家安全指控而被拘押者提供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接触律师、公开审判和量刑,享有减刑和假释的资格;(g)立即采取措施,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11月提出的建议,尤其是法庭不能援用在酷刑下作出的口供作为诉讼的证据,以及确保不驱回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难民;(h)正面回应尚未答复的几个联合国特别程序提出的要求,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对中国进行访问的要求 。
30. 荷兰建议:(b)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使国内立法符合该公约的规定;(c)向所有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31. 瑞士建议中国(a)修订刑事诉讼法,以确保聘请律师的权利,并制定一个保护证人的法律。瑞士要求中国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进程和时间表提供更多信息,中国于1998年签署这项公约。瑞士还欢迎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起系统地修订死刑,这减少了死刑执行的数目,并建议中国(b)公布自其推出这些修订以来所处决的人的统计总数,以允许对死刑下降的数字进行测量;(c)实行暂停死刑作为完全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在强调少数民族的权利和特殊性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其经济发展应该得到支持的时候,瑞士对在新疆和西藏的少数民族的处境表示关注,瑞士建议中国当局(d)尊重这些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宗教和行动的自由。
38. 墨西哥建议中国(a)积极响应在食品权、人权维护者、适足住房、医疗、法外处决和有毒废物等领域的联合国特别程序访问中国的要求;(b)正面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墨西哥还建议中国积极考虑宣布暂停死刑的应用,以致取消死刑。
42. 英国指出中国在使用死刑方面仍缺乏透明度,死刑仍然被用于68项罪行,包括非暴力的罪行。英国对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地区的人权状况表示关注,特别是涉及到文化权利,包括宗教权利,以及使用和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历史和文化。英国问及中国是否计划加强保护那些面临着非官方的障碍而不能自由报道的中国媒体,以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英国也询问中国打算如何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劳动教养、人权维护者待遇和辩护律师的保护等方面提出的建议。英国建议中国:(a)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加入,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b)减少死刑的应用范围,并公布统计数据,以示中国对死刑的使用正在下降;(c)发出对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长期有效的邀请;(d)允许人权高专办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和国际媒体更多访问西藏地区。
43. 德国建议:(a)取消行政拘留和未经适当审判的强迫劳动,获得法律代理和独立的监督;(b)确保每一个被拘留者有权接受探访者,可以始终获得法律咨询和有效的投诉机制;(e)继续努力改变其法律实践,使之有利于显著减少判死刑的人数以及处决的人数;(f)考虑提前释放那些年老或身体虚弱的被拘留者;(g)审查其对待宗教团体和修练者的方式,包括那些不属于官方认可的教会的宗教团体和修练者;(h)保证中国所有的公民,包括少数族裔社区和宗教,行使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和私下崇拜的自由。
56. 法国指出,非政府组织的报告经常提到各种方式的拘禁,如拘留、软禁、秘密监狱和劳教中心。法国询问在这一问题上有无任何改革计划,以及在改善劳教处境方面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法国询问在立法确保精神病康复者得到法律保护方面有什么进展。也问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宣判中所扮演的新角色。法国指出,有关外国记者工作的法规是建立对行动和信息自由尊重迈出的第一步,并建议:(a)本法规的条款延伸到中国记者。法国询问有关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需的立法和法规方面的进展,建议中国(b)给出一个精确的日期,表明何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何时采取必要措施促成公约的批准。法国建议(c)减少大量可能被判死刑的罪名,具体而言,首先是经济罪名,以及最终废除死刑,同时在这个问题上增加透明度,公布国家官方统计数据。它建议中国(d)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的签署国。
79. 芬兰建议中国(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律师能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而不必担心受到骚扰,律师可以参与管理自己的专业组织。芬兰指出,尽管中国法律禁止雇用未满16岁的儿童,大量雇用童工的做法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以及儿童在所谓的“工作和学习计划”的恶劣环境下工作。芬兰建议中国(c)撤销对《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的保留。
81. 拉脱维亚建议中国(b)考虑对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82. 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a)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强化《禁止酷刑公约》在全国的实施,为酷刑受害者建立一个独立有效的投诉程序,并审议中国是否遵守了“不驱回”原则;(b)修改违反表达自由权利的立法和实践,释放所有因行使表达自由权利而被拘的人士,例如班觉诺布(Paljor Norbu)先生,以及因“零八宪章”被捕的人士。关于公平审判的权利,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c)修改国家秘密法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定义,使其不能被滥用于迫害人权捍卫者,尤其是访民或记者;(d)确保司法机关和律师的独立性;(e)废除劳教和黑监狱系统。关于保护藏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人权方面,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f)审查法律和实际状况,尤其要确保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行动自由,保护他们的文化和语言。关于西藏,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g)结束与许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关的“严打运动”;(h)调查所有警察暴行和酷刑的案件,例如今年一月在昌都死亡的白玛次巴先生(Pema Tsepak);(i)确保保障和平集会的权利,释放所有因此被捕的人士,例如,甘孜县的扎西陶女士(Tashi
Tao)和顿措女士(Dhungtso)。
83. 新西兰建议(a)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c)向最终废除死刑方向继续改革,包括增加死刑使用的透明度。新西兰还建议(d) 采取步骤执行经社理事会第1984/50
号决议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 。新西兰提及人权高专办的报告,该报告涉及到特别报告员和各条约机构对西藏人权问题的关注。新西兰一贯支持以对话实现有意义的成果,去解决西藏所有社区的利益,新西兰了解中国打算继续这种对话,并建议(e)它这样做。新西兰建议(g)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反映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步骤。
84. 阿根廷建议:(a)分析批准那些被认为与加强人权的促进和保护相关的人权公约的可能性,重点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评估接受《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强迫失踪委员会职权的可能性,评估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可能性。
85. 葡萄牙建议中国(b)确保小学教育达到宪法所保障的全民义务教育状况。尽管在教育领域有进展,葡萄牙表示关注“学工”等项目,因为有关规章未能就这一特殊类别的工作作出明确界定其可接受的类型、强度和整体的持续时间。
86. 奥地利(b)建议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行,特别是非暴力罪行,并提供死刑判决数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程序的统计数据(多少案件退回重审,多少案件的被告人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奥地利还建议(e)通过开放邀请联合国特别程序以加强合作。
92. 瑞典建议:(b)废除对信息和言论自由的限制;(c)采取紧急措施,废止各种任意拘押系统;(d)确保任何改革后的监狱或强制保健系统符合国际人权标准;(e)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包括采取措施,以解决体制性弱点以及缺乏司法独立的问题;(f)取消或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以确保所有公民在公平的基础上和符合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享有基本的教育、医疗保健和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g)取消目前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1条的保留,该条款确保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并欢迎尽可能提供这方面改革的更多信息。瑞典还建议(h)遵循“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95. 巴西建议中国遵守(b) 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条约》以及(c)《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巴西还建议中国(d)考虑实行暂停执行死刑;对家庭暴力通过具体立法;以及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合作。
96. 意大利建议中国(a)解除对死刑数字和统计数据的保密;按照国际最低标准将死刑的使用限于最严重的罪行;考虑实行暂停使用死刑,以便最终废除死刑;(b)简化官方批准宗教活动的要求,以便让更多的人行使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并更好地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权利;(c)积极回应联合国特别程序提出的访问要求,并考虑向他们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97。匈牙利指出中国是主要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鼓励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匈牙利对于强迫劳动可能在中国用于改造措施表示关注,如学校的童工,而这些可能会导致剥削儿童。匈牙利寻求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的进一步信息。匈牙利充分认识到,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一事实的重要性。匈牙利建议中国接受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些异见是由人权捍卫者通过和平示威所表达的。
二、中国政府接受的建议
中国审查了UPR互动对话中各国提出的建议,接收下文所列建议:
1. 创造条件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瑞典);根据其国情
要求,继续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改革,并创造条件尽早批准《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阿尔及利亚);分析批准/考虑批准/批准《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可能性(阿根廷、巴西、奥地利);
2. 继续努力增进人权(阿曼);继续进行法律和司法改革、经济发展及其他方
面的工作,推动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和人权(越南);
3. 继续通过使人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依照国际标准,提高人民
生活质量(尼加拉瓜);
4. 继续在国内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加强国家人权体系(埃及);
5. 尽早公布和实施(阿尔及利亚)/尽早完成并公布,继而迅速实施其《2009-
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新加坡);
6. 考虑加强与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及学术机构的积极合作,以期进一步增
进和保护其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马来西亚);
7. 加强人权宣传活动(约旦);继续为司法部门(约旦);法官和司法人员(阿拉
伯联合酋长国)、执法人员及律师(约旦)提供和改进人权培训方案;改进对
监狱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德国);
8.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以交流最佳做法,加强有关执法监督和培训的合
作,以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推动其司法改革进程(南非);
9. 邀请负责经济和社会权利问题的其他特别报告员访问中国(沙特阿拉伯);
10. 与各特别程序建立合作(拉脱维亚);与人权理事会负责各项人权问题的特
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合作(新西兰);
11. 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合作(巴西);为人权高级专员早日访华提供便利(加拿
大);
12. 更新谅解备忘录,以便加强人权领域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奥地利);
13. 更加重视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来保护儿童权利(卡塔尔);
14. 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并逐步消除农村地区的某些传统观念,这
些观念可能会强化仍在阻碍实现男女平等的做法(莫桑比克);
15. 继续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支持,并确保他们作为有效的合作伙伴参与社会生
活(也门);
16. 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农村社区、少数民族地区、困难家庭和国内移民人
口普遍获得医疗、教育及其他福利(新西兰);
17.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农村地区的就业机会(摩洛
哥);
18. 继续努力建立与国情、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和支持服务(菲律宾);
19. 加大扶贫力度,继续减少贫困人数(不丹);继续实施减贫方案(津巴布韦)。
20. 进一步消除贫困,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包括特别使妇女、儿童、老人、
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脆弱群体享有医疗服务,以及促进民间社会的参与
(南非);
21. 继续努力保障权益,使所有病人都能够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巴林);
22. 继续强化促进教育的政策,继续解决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教育不平
衡(安哥拉);
23. 继续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继续构建以“民主法
治、公平正义”为特征的和谐社会(阿尔及利亚);
24. 发展全民和谐社会时继续以人为本,从而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利(约旦);
25. 继续根据中国的特征、国情以及中国社会的需要,探索发展和落实人权的
方法(阿尔及利亚);
26. 继续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投入财力和物力,以支持整个国家,特别是西藏
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俄罗斯联邦);
27. 缩小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不丹);
28.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减贫方案和战略方面的最佳做法,特别是农村地区
的最佳做法(菲律宾);与国际社会分享其增进发展权和减少贫困方面的经
验(越南);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减少贫困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经
验和最佳做法(马来西亚);
29. 继续贯彻国际合作领域的政策,以协助其他国家努力实现发展权(安哥拉);
30. 根据其国情,继续贯彻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埃及);
31. 根据其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行劳教改革,从而确保按制度行事(苏丹);
32. 确保落实与2008 年底确立的60 项司法改革措施有关的法律(印度尼西
亚);继续推进法制,深化司法制度改革(荷兰);
33. 继续支持和鼓励中国媒体更多地使用英语及其他外语,以帮助外界更好地
了解中国,包括客观地报道中国,一些外国媒体经常故意严重扭曲中国的
形象(津巴布韦);
34. 对于打着捍卫人权旗号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继续严格遵照法
律,避免有罪不罚(古巴);
35. 继续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并维护忠实捍卫中国人民人权的组织和个人的
合法权益(古巴);
36.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以确保禁止煽动战争、种
族仇恨或对宗教的诽谤的内容,以及取缔或限制危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的色
情网站(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7. 继续努力进一步确保少数民族享有所有人权,包括文化权(日本);
38. 向更多国家介绍既实现少数民族自治,又保障国家统一的经验(斯里兰
卡);
39.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根据其实际情况运行,同时根据其
法律保留其公民的不同权利(贝宁);
40. 与感兴趣的发展中国家分享贯彻科学发展观方面的良好做法(阿尔及利亚);
41. 以国际语言向其他国家介绍其经济变革、现代化、以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
的物质需要的经验(斯里兰卡);
42. 介绍有哪些良好做法使中国能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安哥拉)。
中国注意到了下列建议,指出这些建议与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措施有关:
1). 保障所有被拘留者(不论罪行如何)的拘留设施都达到像样的标准,受到适
当的待遇(德国);
2). 制定和通过打击童工现象的综合政策(芬兰);
3). 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公民、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澳大利亚);根
据《宪法》,允许少数民族充分行使人权,保持其文化特征,确保他们参
与决策;(并在《国家行动计划》中涉及这些问题) (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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