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2 August 2013

2013-14联合国经社文公约委员会审议审议中国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问题清单

民间参与2013-14联合国经社文公约委员会审议审议中国落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可以参考委员会最近的问题清单。正式审议订于2014年5月。民间报告最好在14年4月之前递交。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最近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一份“问题清单”,就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的政府报告和核心报告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要求。这个“问 题清单”采纳了民间提交的信息、报告、或民间问题清单。该网站上已经有了中文版,

请进入下面网页 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future.htm,在这里能看到一个表格。从显示五星红旗图案那个横栏里向右走到“List of Issues and Written relies” 那个竖栏目 。 点击 那里的“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问题清单。

====或直接见下========


      
联 合 国
E/C.12/WG/CHN/Q/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3 June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会前工作组
        会前工作组第五十一届会议(2013年5月21日至24日)通过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E/C.12/CHN/2)、包括中国香港(E/C.12/CHN-HKG/3)和中国澳门(E/C.12/CHN-MAC/2)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有关的问题清单
        第一部分
        中国
   一.  一般情况
1.  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将依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设立一个在人权领域里具有广泛职权的国家人权机构。
2.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包括立法、规章、政策和指导,确保工商企业在其全部业务中,包括在国外经营业务时,尤其是在采掘部门和在涉及征用土地的商业作业中,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  请说明是否已将《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纳入国内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纳入了国内法,并说明在缔约国管辖之下的所有人是否可以在国内法院援引这些权利。
   二.  有关《公约》一般性条款的问题(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二条第一款
尽最大能力采取步骤的义务
4.  请说明缔约国已采取哪些有效措施,为最大程度利用现有资源增进和享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开展反腐工作。
          第二条第二款
不歧视
5.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由于国家户口登记制度而形成的基于一个人的出生地及其城市或农村身份而实行的事实上的歧视,特别是对国内移民的歧视,尤其是在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医疗服务和教育领域的歧视;并说明其影响。另请说明提议对户口制度进行的改革情况。
6.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和打击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包括拒绝医院治疗、学校拒收艾滋病孤儿、争取福利金困难重重等等。
7.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少数族裔人士在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在警察部队和军队中的代表性不足的问题。
          第三条
男女平等权利
8.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妇女、尤其是少数民族妇女能平等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尤其是担任决策职务。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长期存在的男女工资差距。
9.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妇女、尤其是靠农业维生的妇女的土地使用权。
   三.  有关《公约》具体条款的问题(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第六条
工作权
10.  请说明官方统计的城市失业率是否包括失业的农民工、下岗工人、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60岁以上的男性和50岁以上的女性等类人口。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包括根据2007年《就业促进法》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少数民族的高失业率问题;并说明其影响。
          第七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11.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各省市政府所定的最低工资水平能够保证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体面的生活。
12.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劳动条件恶劣的问题,如拖欠工资、受伤和死亡、没有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的情况。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农民工,尤其是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
13.  请说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这一进程的现况,并说明这一步骤是否是将导致最终废除劳教制度。另请说明仍被关在劳教所的儿童和青少年人数。
14.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藏人、内蒙古人和维吾尔人在工作条件、商业许可和贷款方面而受到事实上的歧视。
         第八条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罢工权
15.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工人可以自由行使组织和参加工会、包括不受中华全国总工会控制的工会的权利。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农民工能够参加工会。
         第九条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16.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普及社会保障,并确保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获得相同数额的福利,尤其是基本医疗和养老金。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提高对社会保障和援助福利的认识。
17.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农村向城镇移民能平等享用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福利,包括向城镇居民提供的低保。
         第十条
对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
18.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父母遗弃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提倡为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家庭式照料而非福利院照料。
19.  请说明童工问题到了什么程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学校将未成年学生送往工厂当“实习生”,据称他们在那里的工作条件与全职人员相同。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打击诱拐智残人、尤其是智残儿童并强迫他们劳动的现象。
20.  请说明缔约国是否通过了将家庭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刑罪化的法律。
21.  请说明《刑法》内有关贩运罪的定义是否将有所扩大,超越目前着重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范围,以使其符合国际标准。另请说明《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执行情况。
22.  请向委员会说明缔约国是否打算修订法律,以在一切场合禁止体罚。
23.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独生子女政策的性质和影响。另请说明计划对这项政策实行的改革,以及预期对消除儿童不作出生登记的做法的影响。
          第十一条
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24.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特别是对国内移民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开展扶贫工作,减少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日增的不平等现象;并说明其影响。
25.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尤其是在西部山区的农村贫困地区。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儿童营养不良问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西藏自治区。
26.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因城市化、工业发展、水污染和土壤流失而丧失农田的问题,以及对食品价格的影响和食品花费占全部家庭预算的比重日增的问题。
27.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城市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尤其是高度工业化地区的污染问题;并说明其影响。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中国北方缺水的问题。
28.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在确保尤其是城市地区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弱势和边缘群体及个人能够获得适足住房、包括提供社会保障性住房方面取得的进展。另请提供有关缔约国内无家可归情况的统计数据。
29.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执行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征用土地和强制搬迁。请说明是否将对该条例进行修订,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租户和农村居民。请提供统计数据,说明每年强制搬迁的数目,并说明在此之前是否曾与住户协商,以征得他们事先知情同意。请说明当局是否采用停水、停暖、停电等手法,是否曾使用暴力来强迫住户迁出。
30.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停止在非自愿情况下将游牧民迁离自己的传统土地以及针对其他农村居民的非自愿迁移或定居方案,尤其是在西藏自治区、四川、青海、内蒙古和新疆自治区。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权
31.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提供公共医疗服务。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医院向患者收取极高的医疗费的问题。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农村和边远地区、尤其是西藏自治区产妇、婴儿和儿童的高死亡率。
32.  请说明禁止针对胎儿性别的选择性人工流产做法和杀害女婴的法律的执行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另请向委员会说明缔约国是否对这种做法的根本原因进行了研究。
33.  请说明精神健康服务体系的情况以及成人和儿童所能得到的心理治疗和照料。请说明2012的《精神卫生法》是否禁止将未患有任何精神疾病的人作为精神病患者实行非自愿的禁闭。
34.  请说明经医院输血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乙型和丙型肝炎的人数,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这类人数。
35.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儿童肥胖、尤其是城市地区儿童肥胖的问题。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受教育权
36.  请说明是否已根据《教育法》的指示,随国内总产值的增长而增加拨给教育部门的经费。另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利用预算重新调配的手段,向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提供充足的资金。
37.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尤其是为生活在农村地区和西部省份的儿童和移徙儿童,改善教育的提供和获得;并说明其影响。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取消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杂费。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降低农村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群体的文盲率和辍学率。
38.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主流公立学校接受教育,获得必要的设备和支持;并说明其影响。
         第十五条
文化权利
39.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藏族人和维吾尔族人能够充分行使保存和参加自己的文化生活、包括使用和传授自己的语言、历史和文化的权利,以及在不受国家干涉的情况下自由信奉自己的宗教的权利。
        第二部分
        中国香港
   四.  有关《公约》一般性条款的问题(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二条第二款
不歧视
40.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审查和废除“两星期规则”,并处理该规定造成的歧视和虐待移民家佣的现象。
41.  请说明是否打算采取措施,出台立法禁止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的歧视行为,并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和打击基于这些理由的歧视行为。
42.  请向委员会说明是否考虑采取立法或其他措施,将《种族歧视条例》的涵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公共职能,包括移民部门、警察部队、外籍家佣,以及所有歧视理由,包括国籍、居民权和居留权。
        第三条
男女平等权利
43.  请说明为确保同工同酬原则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并说明目前男女工资差异的最新情况。
   五.  有关《公约》具体条款的问题(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第六条
工作权
44.  请说明难民是否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并接受专上培训或职业培训。
        第七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45.  请说明有何法律对标准工时、法定超时工资和休息日作出规定,以及有何法律保护雇员免遭不公平解雇。
46.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移民家佣的工资不低于此类工种目前的规定最低工资。请说明是否将修订《最低工资条例》,将留宿家佣也涵盖在内。另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移民家佣按照《雇佣条例》第十七条每周获得休息日。
47.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与非残疾人从事同等工作的残疾人工资不低于非残疾人。
        第八条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罢工权
48.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如何保护从事工会活动的工人不被解雇。
          第九条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49.  请说明将居港七(7)年作为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条件之一有哪些实际原因,并解释可否针对有陷入贫困危险的特定群体缩短这一年限要求,而非对每起个案进行单独评估。
50.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残疾人可以获得社会保障权。
        第十条
对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
51.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应对居留权政策的不利影响,并确保这种政策不会导致家庭被分隔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两地。
52.  请更详细地说明已采取哪些实际措施,防止和打击贩出中国香港、贩入中国香港以及在中国香港中转的贩运人口行为,并具体说明这些努力是否还关注伤害外籍家佣的做法。
53.  请向委员会说明是否将修订法律,以期在一切场合禁止体罚。另请说明除立法措施之外,另已采取哪些措施,防止在家中和家庭以外的照料场所使用体罚。
        第十一条
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54.  请说明中国香港当局如何确保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的水平能够准确衡量最低生活标准。另请说明是否已有扶贫的综合政策和计划,包括每年按通货膨胀情况调整的官方贫穷线。
55.  请说明为推行穷人租金补贴而采取的措施。鉴于在修订《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之后取消了租金管制,请说明如何保护租金不受房地产投机行为的影响。另请说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住房状况。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权
56.  请说明中国香港当局是否将按照平等机会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的建议,推行精神健康政策。
57.  据报告,医疗保险公司拒绝残疾人投保的情况高发;请予说明。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受教育权
58.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所有无权合法停留中国香港和短期内不会被遣返的移民的学龄子女以及少数族裔儿童能够无条件获得公立学校教育。
59.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处理中学辍学率高的问题。另请说明在实施“华语二”课程安排方面取得的进展。
        第三部分
        中国澳门
   六.  有关《公约》一般性条款的问题(第一条至第五条)
         第三条
男女平等权利
60.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处理在中国澳门持续存在的男女工资差距,并确保妇女获得同工同酬待遇。
   七.  有关《公约》具体条款的问题(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第六条
工作权
61.  请说明复康事务委员会在将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方面迄今提出了哪些提案。
        第七条
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62.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确保移徙工人能按正式合同聘用,而不必向招聘机构缴纳过高的费用,并获得与从事同等工作的本地工人平等的工资。
63.  请说明是否将修订2008年《劳动法》,推行最大工时和最低工资。另请说明雇主若不支付工资将受到何种制裁。
        第八条
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罢工权
64.  请说明对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有哪些限制(如果有)。另请说明《基本法》是否保护工人不会在从事工会活动或参加罢工后遭到报复。
          第九条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65.  请说明社会福利体系能否惠及移徙工人。
        第十条
对家庭、母亲和儿童的保护
66.  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将家庭暴力定为单独的一项刑事犯罪。请进一步详细说明当局已采取哪些措施,打击家庭暴力行为,并加强向受害者提供的各项服务。
67.  请向委员会说明是否打算修订法律,以期在一切场合禁止体罚。
        第十一条
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
68.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公共社会房屋增加供给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权
69.  请提供更多资料,介绍2008年成立的禁毒委员会的工作,以及为防止非法吸食毒品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受教育权
70.  请说明是否打算采取措施,确保免费向移民子女提供初等教育。

                    



Wednesday, 31 July 2013

Monday, 1 July 2013

联合国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民间参与手册

 CHRD 编辑 2013年7月

目录

引言: 民间参与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是推动改善人权的一个重要机会
一、普遍定期审议须要吸收来自公民社会的信息
二、 谁可以参与?如何参与?
三、普遍定期审议的局限性以及民间参与的意义
四、有效参与所需的信息资料
附件1、普遍定期审议2009年第一次审议中国提出的和建议 
附件2、CHRD就2013年第二次普遍定期审议提交给人权理事会的信息和建议
附件3、中国政府“提升和保障人权”自愿承诺:备忘录
  

 引言: 民间参与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是推动改善人权的一个重要机会

今年有上千维权人士通过连署公开信和上街举牌行动共同推动、敦促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要求高层官员公布财产,他们的行为完全受到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的保护,但是中国政府对上百参与活动的人士进行传讯,目前已经对至少20人以不同的罪名正式逮捕。中国政府已经签署七项国际人权公约,并批准加入了其中六项。作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它也自愿承诺遵守国际人权标准,但是它仍然针对中国公民实践《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公约的权利进行公开压制。

“普遍定期审议”(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是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设立的是一个独特的人权机制,“普遍”意味对所有联合国成员国的人权记录进行审议,每4年审议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是一个由人权理事会主持并由国家之间相互审议为主导的程序,每个国家可以借此机会公开其为改善国内人权状况而采取的行动及其履行人权义务的情况,听取批评建议,吸收其他国家的最佳经验,改进本国的人权状况。作为这个机制的一个重要特色,普遍定期审议旨在确保一视同仁地评估每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普遍定期审议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47个成员组成的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主持进行。由3个国家组成的“3国小组”(又称“三头马车”)担任报告员,协助开展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审议工作。协助每个国家的审议的“3国小组”是抽签形成的。不过,任何联合国成员国都可以参与审议过程中与被审议国的讨论和对话、并提出建议。
普遍定期审议的优势包括其普遍性、平等性、定期性,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会定期被审议,而并非有选择性和针对性地对个别国家进行审议,这样的机制相对公平。但是也面临一些挑战,如部分国家可能在进行审议时上结成帮派,在提建议时互相赞美被审议国家的人权改善,或避开一些敏感的人权问题或避重就轻。此外,被审议的国家可能在审议前“游说”许多弱小国家,许诺将提供经援或军援,或威胁将停止援助项目。玩弄这些政治化做法的国家把审议当成游戏,希望走过场。有些国家同时在国内封锁信息、阻止民间参与。这些做法影响该机制的实质效果。在缺乏人权保护和侵权现象严重的国家,民间知情、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对推动保护人权对推动人权保护尤其重要。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每年举行三届、每次为期两周的会议。每次会议审议16个国家,因此每年可以审议48个国家。自从2008年开始到2011年10月,已完成对所有193个联合国成员国人权记录的第一轮审议。2012年开始第二轮审议。中国是在2009年2月受到第一次审议,第二次审议将于2013年10月22日在日内瓦举行。

截至2013年4月1日,国际国内民间人权团体已经向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提交了信息或民间报告。其中不少报告检视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第一轮审议对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和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执行情况。(2013年7月以后这些报告应该可以在联合国人权高专网站上查阅。查阅方法请注意twitter @chrdnet 即时信息和“人权和公民社会”博客 http://hr-cs.blogspot.com)  现在距离对中国进行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还剩下大约3个月的时间,那么民间社团和公民还有哪些参与的方式和机会?

 

一、普遍定期审议须要吸收来自公民社会的信息

普遍定期审议对各国履行人权义务的程度进行评估主要依据5个文件:《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被审议国家已经批准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被审议国家在出选人权理事会成员时做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中国政府的自愿承诺请见附件三),以及适用的国际人权法。

普遍定期审议使用的信息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被审议国家提供的材料,主要是该国提交的“国家报告”;二是独立专家、特别程序、条约机构和其它联合国人权机制的报告和信息,包括它们在上一轮审议以来收集到的与被审议国家有关的人权信息;三是来自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层面的人权机构以及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的信息。

由此可见来自公民社会的信息至关重要。民间社团要及时获取“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接受民间信息的截至日期,不要错过机会。 审议中国的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接收民间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信息的截至日期是2013年4月1日。 但是,民间人士和社团继续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包括通过媒体和网络传播人权理念和人权文献以及有关普遍定期审议的相关信息,使人们普遍知晓这样一个推动人权的国际机制和机会,通过舆论促使政府兑现自己的承诺。


二、 谁可以参与?如何参与?

民间组织,无论注册与否,都可以向联合国提交用于普遍定期审议的信息或报告。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只接收来自民间社团递交的报告。递交报告应包含社团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有关个人案例的材料,因为工作组能接收的信息量有限,不适合向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递交,可以另外考虑向现有的33个人权专题特别程序投递申诉。)报告的长度要求不超出5页。人权高专办会把所有符合要求的民间报告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交的信息浓缩成一份很简短的报告,呈交审议工作组和审议国代表。

目前,提交民间报告的截至日期已过。但是,在2013年10月的普遍定期审议之前和之后,民间团体可以继续通过其它行动参与审议过程、推动人权保护。CHRD 提出以下几个行动计划建议,供参考:

行动计划之一:对照联合国2009年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中国政府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就政府四年来实施那些建议的情况,尤其是政府公开接受了的那些建议,提出民间的评估意见,检视那些被政府公开拒绝的建议,看是否所提的问题在过去的4年中更为恶化; 将这些评估意见提交给有关政府部门,并通过各种途径传播,让公众知情;

行动计划之二:要求政府在编写今年提交普遍定期审议的国家报告的过程中广泛征求民间的意见,允许独立民间社团参与;一旦国家报告出台,就报告中未提及的严重人权问题或者与现实有明显严重出入的地方,要求政府作出说明;如有关部门不予答复,申请信息公开;

行动计划之三:通过各种媒体传播途径,在民间广泛传播有关普遍定期审议的信息,使更多的人知情;

行动计划之四:继续要求政府签署或批准加入主要国际人权公约,比如,批准加入政府15年前已经签署的《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并批准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流动民工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在2009年的首次审议中,许多国家都建议中国政府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且中国政府也公开接受了这个建议。在今年的第二轮审议之前,如果仍然不批准这个公约,那么,中国政府代表在审议对话中面对各国会颇为被动、难堪。 在普遍定期审议过程中,一般来说,被审议国尚未签署或批准加入某一主要人权公约的情况会引起高度关注,尤其是已经签署但过了十几年仍然没有加入的公约,会成为审议中的焦点。有些国家在国内民间的推动下,赶在普遍定期审议之前签署或批准加入人权公约。

行动计划之五:要求政府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级的人权委员会”。这个建议也在09年的普遍定期审议中数次提出。在过去几年当中,联合国几家人权条约机构,如“禁止酷刑委员会”,“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在审议中国得出的“结论性意见”里都建议中国设立国家级的、由独立人权专家组成的人权委员会,接收公民对侵权案例的举报,调查侵权事例,公布调查结果,促进立法和司法改革使其与人权条约接轨。有些国家在民间的推动下,在普遍定期审议之前建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

行动计划之六:要求参与国务院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起草、监督执行、和评估过程;要求信息公开 -- 国务院和外交部应该公布它们所称的哪些“公民“、”公民社会组织“、和”独立专家“参与了这一过程? 如果没有得到落实,“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沦为政府应付普遍定期审议的空洞游戏。现有的两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基本上是2009年普遍定期审议的产物,在第一轮审议中有好几个国家建议中国“尽快公布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务院两次公布这样的“计划”将会成为政府提交2013年审议的“成就”。  民间应该设法推动政府落实“行动计划”: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增加政府执行“计划”的透明度、争取民间参与各个环节、发布民间评估报告,等等。

行动计划之七:民间社团可以争取与各国驻华使团的外交官交流,要求他们政府的代表团在普遍定期审议时,提出民间希望他们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或改进补充他们09年的提过的建议。(请参考联合国“UPR Info" 编辑的《普遍定期审议(2009年第一次审议中国提出的)建议信息库》,请见下文“有效参与所需的信息资料”)  各国政府代表在普遍定期审议对话会中有发言权。只有他们提出的建议能够写入普遍定期审议的报告里。虽然被审议的政府可以公开声明拒绝有些国家提出的建议 (比如,中国政府拒绝了09年审议提出的117条建议,只接受了42条),但是,连续拒绝许多国家提出的多项改进人权的建议,对一个承诺“提升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来说,无疑是信誉扫地。

行动计划之八:普遍定期审议会场有现场视频同播,民间可以届时观看,及时通过各种网络媒体发布评论;在审议报告出台后,传播报告里提出的建议,督促政府落实这些建议,尤其是那些它公开声明接受的建议,并要求政府就为何拒绝某些人权建议的原因向国内民众作出公开解释和说明,如果不予搭理,可以申请信息公开。

行动计划之九:在第二轮审议结束、第三轮审议开始之前,民间可以评估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报告里的建议的实施情况,发布民间评估结果。人权理事会要求被审议国在审议两年后提交一份跟踪、评估落实审议结果的报告,为下一轮审议做准备。民间机构可以在审议两年后,2015年10月,公布自己的独立评估结果。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个人或团体可以根据自己的长项和优势,有选择地采取行动。

三、普遍定期审议的局限性以及民间参与的意义


普遍定期审议遵循的一个重要指导原则是促进所有人权的普适性、相互依存性、不可分割性。普遍定期审议不仅全面检视一个国家政府是否履行其人权义务和承诺,评估其人权方面的积极进展或退化以及面临的挑战;而且也有助增强被审议国家全社会的人权意识,评估该国具体人权领域面对的挑战,与各国及其他利益攸关方交流共享最佳做法,增加公民社会的能力。

但是,普遍定期审议这个机制也有其局限和弱点,主要在于这是一个“国对国”互相之间审议的机制,而不是由独立专家来审议。公民社会在审议过程互动对话中没有机会直接质疑被审议国家代表,对话中无法避免被审议国的“友邦”占用十分有限的发言时间彼此歌功颂德、回避重大人权问题。目前世界局势中的强国与弱国、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较量和经济关系,都可能负面影响普遍定期审议改善地面人权状况的效果,甚至会削弱对民间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信心和热情。审议中许多外交官缺乏对被审议国家的制度及其人权状况的了解,更有参与审议的国家自身便有侵权的劣绩,以及对被审议国有经济或军事援助方面的依赖。这些外交官频繁使用外交辞令也弱化了审议希望改善地面人权状况的功能,审议过程只有一轮为时三小时的互动对话,往往不能对被审议国家的侵权指控进行质证,对那些不愿意改善地面人权状况的国家,互动对话很可能沦为各说各话。

国际社会尚未充分了解中国政府在国际层面上积极地参与国际人权活动的同时,在国内却继续严重侵犯人权。而国内维权公民则由于信息封锁和打压,仍需要充分意识到中国政府违背其国际承诺应该付出代价。中国政府采用系统的信息控制和新闻检查,阻挡民间获取有关国际人权机制包括普遍定期审议的信息并参与学习、参观、应用这些机制,甚至对要求参与这类活动包括普遍定期审议的个人或民间团体进行打压。

参与普遍定期审议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其目的一是以联合国人权机制普遍定期审议和中国政府的国际承诺作为杠杆,推动人权保护;其二是削减中国政府将普遍定期审议作为对外宣传自己“人权成就”的工具、对内压制信息和阻碍民间参与以至于架空普遍定期审议的负面后果。民间参与受到联合国的鼓励和保护。因此而受到骚扰和惩罚的民间人士或社团,可以把情况投递给联合国人权高专办设立的一个专门的电邮,只要是学习、培训或应用联合国人权机制,或与联合国合作,因而受到打击报复,都可以给这个电邮去信:reprisals@ohchr.org

四、有效参与所需的信息资料

2009年2月9日,人权理事会对中国进行了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 那次审议向中国政府提出的建议请参看附件1。 2013年10月22日上午9点到中午12.30将对中国进行第二轮的普遍定期审议。 预计中国政府将在2013年7月底提交国家报告。 请届时注意twitter @chrdnet 即时信息和“人权和公民社会”博客 http://hr-cs.blogspot.com

为了参与普遍定期审议,应该了解《世界人权宣言》和中国政府签署批准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这些文献含有普遍定期审议使用的标准。中国目前已经签署并批准加入六个主要人权公约:

(1)《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10月签署,对第八条第一款(甲)项等提出了3项声明。2001年3月27日批准,同年6月27日对中国生效。)

(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12月29日批准加入,对第二十二条作了保留。1982年2月28日对中国生效。)

(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11月4日批准加入,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作了保留。同年12月4日对中国生效。)

(4)《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1月31日批准,对第六条作了保留。同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

(5)《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6年12月12日批准,对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作了保留。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

(6)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7年3月30日签署,2008年8月1日批准加入)

中国政府尚未批准加入,但是已经签署的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尚未批准,对中国未正式生效)

中国政府既没有签署、更没有批准加入的两个人权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流动民工及其家属权利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和9个主要人权公约可以在网上查阅:
或

此外,还应该熟悉两次普遍定期审议的相关文件:

1.     2009年审议中国的得出的结论和建议(包括被中国政府拒绝和接受的部分):
点击进入下面网页 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UPR/PAGES/CNSession4.aspx 在“"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 “工作组报告”, 然而联合国官方翻译只译了 中国政府宣布接受的那部分。CHRD翻译了那些中国政府拒绝接受的建议。见一下网页:

2.     中国政府提交联合国2013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报告
中国政府提交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的报告(预计7月底), 请注意twitter @chrdnet 信息和“人权和公民社会”博客 http://hr-cs.blogspot.com

3.     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信息:普遍定期审议(第一次审议中国提出的)建议信息库

4.     联合国人权高专: 《普遍定期审议:民间参与实用指南》

5.     2009年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国基本情况介绍

6.     2009年第一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国总结分析后续跟进建议

7.     中国政府“提升和保障人权”自愿承诺 (2009)
(请见本手册附件三)

8.     其它信息来源(其它非政府组织提交的问题清单和信息,英文,届时会上传到联合国UPR网页):请注意twitter @chrdnet 信息和“人权和公民社会”博客 http://hr-cs.blogspot.com 跟踪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2013年审议中国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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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2013年普遍定期审议民间参与手册(CHRD 编辑 2013年7月)网上全文阅览
如果您希望下载,打开全文阅览 点击左上角“PRINT (PDF)”,选择“存文件”,即可下载,选择打印即可打印。

2013中国竞选人权理事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