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6 June 2013

2009年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首次审议中国结论性意见

这些意见和建议,是下一次(2013年)普遍定义审议的指南或衡量中国人权状况是否有所改进的工具。政府、民间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下次审议前向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委员会提交的报告,最好能针对这些意见逐条细致评估中国政府在09年以来落实执行这些建议的情况,以便使审议能有的放矢、更加深化和具体。

09年的审议已经过去快四年,然而联合国官方翻译只译了部分建议 --- 中国政府宣布接受的那部分。CHRD翻译了那些中国政府拒绝接受的那些结论性意见。下面分“被拒绝的”和“被接受的”全部结论性意见,供读者参考。

一、中国政府不接受普遍定期审议对话中各国提出的以下建议:

中国政府不赞成本报告下列段落中提出的建议,共有117 条:27(b)、(c)、(d)、(e)、(f)、(g),28(a)、(c)、(d)、(e)、(f)、(g)、(h),30(b)、(c),31,38,42,43(a)、(b)、(e )、(f)、(g)、(h),56,79(a)、(c),81(b),82,83(a)、(c)、(d)、(e)、(g),84(a),85(b),86 (b)、(e),92(b)、(c)、(d)、(e)、(f)、(g),(h),95(b)、(c)、(d),96,97。

27.  澳大利亚建议中国:(b)废除死刑,作为临时措施,减少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公布死刑执行数目。澳大利亚欢迎软化针对外国记者的媒体法规,鼓励中国确保不要限制记者访问藏族自治区和农村地区,并建议(c)将这些新规定的适用范围延伸到中国记者。澳大利亚还建议中国(d)积极回应尚未答复的特别程序的访问请求,并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e)尽快以最少的保留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f)按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g)调查有关人权维护者受到骚扰和拘留的报告,包括人权维护者在警方拘留期间受到虐待的指控,以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28. 加拿大建议:(a)加快立法和司法改革,特别是在死刑和行政拘留方面,以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定期公布死刑使用的详细统计数字;(d)取消所有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劳教”;(e)消除滥用精神病拘押;(f)为那些因国家安全指控而被拘押者提供所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包括接触律师、公开审判和量刑,享有减刑和假释的资格;(g)立即采取措施,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11月提出的建议,尤其是法庭不能援用在酷刑下作出的口供作为诉讼的证据,以及确保不驱回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难民;(h)正面回应尚未答复的几个联合国特别程序提出的要求,包括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对中国进行访问的要求 。

30. 荷兰建议:(b)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使国内立法符合该公约的规定;(c)向所有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31. 瑞士建议中国(a)修订刑事诉讼法,以确保聘请律师的权利,并制定一个保护证人的法律。瑞士要求中国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进程和时间表提供更多信息,中国于1998年签署这项公约。瑞士还欢迎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1月起系统地修订死刑,这减少了死刑执行的数目,并建议中国(b)公布自其推出这些修订以来所处决的人的统计总数,以允许对死刑下降的数字进行测量;(c)实行暂停死刑作为完全废除死刑的第一步。在强调少数民族的权利和特殊性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其经济发展应该得到支持的时候,瑞士对在新疆和西藏的少数民族的处境表示关注,瑞士建议中国当局(d)尊重这些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宗教和行动的自由。

38. 墨西哥建议中国(a)积极响应在食品权、人权维护者、适足住房、医疗、法外处决和有毒废物等领域的联合国特别程序访问中国的要求;(b)正面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受强迫失踪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墨西哥还建议中国积极考虑宣布暂停死刑的应用,以致取消死刑。

42. 英国指出中国在使用死刑方面仍缺乏透明度,死刑仍然被用于68项罪行,包括非暴力的罪行。英国对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地区的人权状况表示关注,特别是涉及到文化权利,包括宗教权利,以及使用和教授少数民族语言、历史和文化。英国问及中国是否计划加强保护那些面临着非官方的障碍而不能自由报道的中国媒体,以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英国也询问中国打算如何落实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劳动教养、人权维护者待遇和辩护律师的保护等方面提出的建议。英国建议中国:(a)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加入,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b)减少死刑的应用范围,并公布统计数据,以示中国对死刑的使用正在下降;(c)发出对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的长期有效的邀请;(d)允许人权高专办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和国际媒体更多访问西藏地区。

43. 德国建议:(a)取消行政拘留和未经适当审判的强迫劳动,获得法律代理和独立的监督;(b)确保每一个被拘留者有权接受探访者,可以始终获得法律咨询和有效的投诉机制;(e)继续努力改变其法律实践,使之有利于显著减少判死刑的人数以及处决的人数;(f)考虑提前释放那些年老或身体虚弱的被拘留者;(g)审查其对待宗教团体和修练者的方式,包括那些不属于官方认可的教会的宗教团体和修练者;(h)保证中国所有的公民,包括少数族裔社区和宗教,行使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和私下崇拜的自由。

56. 法国指出,非政府组织的报告经常提到各种方式的拘禁,如拘留、软禁、秘密监狱和劳教中心。法国询问在这一问题上有无任何改革计划,以及在改善劳教处境方面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法国询问在立法确保精神病康复者得到法律保护方面有什么进展。也问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宣判中所扮演的新角色。法国指出,有关外国记者工作的法规是建立对行动和信息自由尊重迈出的第一步,并建议:(a)本法规的条款延伸到中国记者。法国询问有关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需的立法和法规方面的进展,建议中国(b)给出一个精确的日期,表明何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何时采取必要措施促成公约的批准。法国建议(c)减少大量可能被判死刑的罪名,具体而言,首先是经济罪名,以及最终废除死刑,同时在这个问题上增加透明度,公布国家官方统计数据。它建议中国(d)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的签署国。

79. 芬兰建议中国(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律师能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而不必担心受到骚扰,律师可以参与管理自己的专业组织。芬兰指出,尽管中国法律禁止雇用未满16岁的儿童,大量雇用童工的做法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以及儿童在所谓的“工作和学习计划”的恶劣环境下工作。芬兰建议中国(c)撤销对《儿童权利公约》第6条的保留。

81. 拉脱维亚建议中国(b)考虑对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82. 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a)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强化《禁止酷刑公约》在全国的实施,为酷刑受害者建立一个独立有效的投诉程序,并审议中国是否遵守了“不驱回”原则;(b)修改违反表达自由权利的立法和实践,释放所有因行使表达自由权利而被拘的人士,例如班觉诺布(Paljor Norbu)先生,以及因“零八宪章”被捕的人士。关于公平审判的权利,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c)修改国家秘密法以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定义,使其不能被滥用于迫害人权捍卫者,尤其是访民或记者;(d)确保司法机关和律师的独立性;(e)废除劳教和黑监狱系统。关于保护藏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人权方面,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f)审查法律和实际状况,尤其要确保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行动自由,保护他们的文化和语言。关于西藏,捷克共和国建议中国(g)结束与许多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关的“严打运动”;(h)调查所有警察暴行和酷刑的案件,例如今年一月在昌都死亡的白玛次巴先生(Pema Tsepak);(i)确保保障和平集会的权利,释放所有因此被捕的人士,例如,甘孜县的扎西陶女士(Tashi Tao)和顿措女士(Dhungtso)。

83. 新西兰建议(a)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c)向最终废除死刑方向继续改革,包括增加死刑使用的透明度。新西兰还建议(d) 采取步骤执行经社理事会第1984/50 号决议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 。新西兰提及人权高专办的报告,该报告涉及到特别报告员和各条约机构对西藏人权问题的关注。新西兰一贯支持以对话实现有意义的成果,去解决西藏所有社区的利益,新西兰了解中国打算继续这种对话,并建议(e)它这样做。新西兰建议(g)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应反映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具体步骤。

84. 阿根廷建议:(a)分析批准那些被认为与加强人权的促进和保护相关的人权公约的可能性,重点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评估接受《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强迫失踪委员会职权的可能性,评估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可能性。

85. 葡萄牙建议中国(b)确保小学教育达到宪法所保障的全民义务教育状况。尽管在教育领域有进展,葡萄牙表示关注“学工”等项目,因为有关规章未能就这一特殊类别的工作作出明确界定其可接受的类型、强度和整体的持续时间。

86. 奥地利(b)建议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行,特别是非暴力罪行,并提供死刑判决数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程序的统计数据(多少案件退回重审,多少案件的被告人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奥地利还建议(e)通过开放邀请联合国特别程序以加强合作。

92. 瑞典建议:(b)废除对信息和言论自由的限制;(c)采取紧急措施,废止各种任意拘押系统;(d)确保任何改革后的监狱或强制保健系统符合国际人权标准;(e)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包括采取措施,以解决体制性弱点以及缺乏司法独立的问题;(f)取消或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以确保所有公民在公平的基础上和符合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享有基本的教育、医疗保健和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g)取消目前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1条的保留,该条款确保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自己选择的工会,并欢迎尽可能提供这方面改革的更多信息。瑞典还建议(h)遵循“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95. 巴西建议中国遵守(b) 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条约》以及(c)《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巴西还建议中国(d)考虑实行暂停执行死刑;对家庭暴力通过具体立法;以及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合作。

96. 意大利建议中国(a)解除对死刑数字和统计数据的保密;按照国际最低标准将死刑的使用限于最严重的罪行;考虑实行暂停使用死刑,以便最终废除死刑;(b)简化官方批准宗教活动的要求,以便让更多的人行使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并更好地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权利;(c)积极回应联合国特别程序提出的访问要求,并考虑向他们发出长期有效的邀请。

97。匈牙利指出中国是主要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鼓励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匈牙利对于强迫劳动可能在中国用于改造措施表示关注,如学校的童工,而这些可能会导致剥削儿童。匈牙利寻求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的进一步信息。匈牙利充分认识到,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有权利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一事实的重要性。匈牙利建议中国接受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些异见是由人权捍卫者通过和平示威所表达的。


二、中国政府接受的建议

  
中国审查了UPR互动对话中各国提出的建议,接收下文所列建议:

1. 创造条件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瑞典);根据其国情
要求,继续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改革,并创造条件尽早批准《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阿尔及利亚);分析批准/考虑批准/批准《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可能性(阿根廷、巴西、奥地利);

2. 继续努力增进人权(阿曼);继续进行法律和司法改革、经济发展及其他方
面的工作,推动和谐社会、民主、法制和人权(越南);

3. 继续通过使人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依照国际标准,提高人民
生活质量(尼加拉瓜);

4. 继续在国内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加强国家人权体系(埃及);

5. 尽早公布和实施(阿尔及利亚)/尽早完成并公布,继而迅速实施其《2009-
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新加坡);

6. 考虑加强与民间社会、非政府组织及学术机构的积极合作,以期进一步增
进和保护其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马来西亚);

7. 加强人权宣传活动(约旦);继续为司法部门(约旦);法官和司法人员(阿拉
伯联合酋长国)、执法人员及律师(约旦)提供和改进人权培训方案;改进对
监狱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德国);

8.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以交流最佳做法,加强有关执法监督和培训的合
作,以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推动其司法改革进程(南非);

9. 邀请负责经济和社会权利问题的其他特别报告员访问中国(沙特阿拉伯);

10. 与各特别程序建立合作(拉脱维亚);与人权理事会负责各项人权问题的特
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合作(新西兰);

11. 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合作(巴西);为人权高级专员早日访华提供便利(加拿
大);

12. 更新谅解备忘录,以便加强人权领域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奥地利);

13. 更加重视通过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来保护儿童权利(卡塔尔);

14. 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并逐步消除农村地区的某些传统观念,这
些观念可能会强化仍在阻碍实现男女平等的做法(莫桑比克);

15. 继续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支持,并确保他们作为有效的合作伙伴参与社会生
活(也门);

16. 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农村社区、少数民族地区、困难家庭和国内移民人
口普遍获得医疗、教育及其他福利(新西兰);

17.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农村地区的就业机会(摩洛
哥);

18. 继续努力建立与国情、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和支持服务(菲律宾);

19. 加大扶贫力度,继续减少贫困人数(不丹);继续实施减贫方案(津巴布韦)。

20. 进一步消除贫困,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包括特别使妇女、儿童、老人、
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脆弱群体享有医疗服务,以及促进民间社会的参与
(南非);

21. 继续努力保障权益,使所有病人都能够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巴林);

22. 继续强化促进教育的政策,继续解决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教育不平
衡(安哥拉);

23. 继续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继续构建以“民主法
治、公平正义”为特征的和谐社会(阿尔及利亚);

24. 发展全民和谐社会时继续以人为本,从而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
利(约旦);

25. 继续根据中国的特征、国情以及中国社会的需要,探索发展和落实人权的
方法(阿尔及利亚);

26. 继续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投入财力和物力,以支持整个国家,特别是西藏
自治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俄罗斯联邦);

27. 缩小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差距(不丹);

28.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减贫方案和战略方面的最佳做法,特别是农村地区
的最佳做法(菲律宾);与国际社会分享其增进发展权和减少贫困方面的经
验(越南);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分享减少贫困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经
验和最佳做法(马来西亚);

29. 继续贯彻国际合作领域的政策,以协助其他国家努力实现发展权(安哥拉);

30. 根据其国情,继续贯彻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政策(埃及);

31. 根据其国情,积极稳妥地推行劳教改革,从而确保按制度行事(苏丹);

32. 确保落实与2008 年底确立的60 项司法改革措施有关的法律(印度尼西
亚);继续推进法制,深化司法制度改革(荷兰);

33. 继续支持和鼓励中国媒体更多地使用英语及其他外语,以帮助外界更好地
了解中国,包括客观地报道中国,一些外国媒体经常故意严重扭曲中国的
形象(津巴布韦);

34. 对于打着捍卫人权旗号危害中国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人,继续严格遵照法
律,避免有罪不罚(古巴);

35. 继续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并维护忠实捍卫中国人民人权的组织和个人的
合法权益(古巴);

36. 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对互联网的治理,以确保禁止煽动战争、种
族仇恨或对宗教的诽谤的内容,以及取缔或限制危害儿童和未成年人的色
情网站(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37. 继续努力进一步确保少数民族享有所有人权,包括文化权(日本);

38. 向更多国家介绍既实现少数民族自治,又保障国家统一的经验(斯里兰
卡);

39.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根据其实际情况运行,同时根据其
法律保留其公民的不同权利(贝宁);

40. 与感兴趣的发展中国家分享贯彻科学发展观方面的良好做法(阿尔及利亚);

41. 以国际语言向其他国家介绍其经济变革、现代化、以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
的物质需要的经验(斯里兰卡);

42. 介绍有哪些良好做法使中国能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中的减贫目标(安哥拉)。
中国注意到了下列建议,指出这些建议与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措施有关:
1). 保障所有被拘留者(不论罪行如何)的拘留设施都达到像样的标准,受到适
当的待遇(德国);
2). 制定和通过打击童工现象的综合政策(芬兰);
3). 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公民、社会经济和政治权利的保护(澳大利亚);根
据《宪法》,允许少数民族充分行使人权,保持其文化特征,确保他们参

与决策;(并在《国家行动计划》中涉及这些问题) (奥地利)。

Monday, 3 June 2013

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三、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时将会提及的问题清单(CRC/C/CHN/3-4)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64次会议
2013年9月16日- 10月4日
临时议程第4项
对缔约国报告的审议


在审议中国政府提交的第三、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时将会提及的问题清单(CRC/C/CHN/3-4)
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中国政府网站: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rc/crcs64.htm

政府被要求提交书面的补充和最近信息,如有可能,在2013年7月1日前提交。

委员会可能会在与缔约国的对话中讨论《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作品《任择议定书》中包含的各种权利的所有方面。


第一部分

在这一部分中,政府应提交其对以下问题的回应 (不超过30页)

1. 请阐明公约在中国内地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请告知委员会,中国国内的法院是否援引过《公约》中的各项权利,无论是作为个案判决的依据或是解释法律规则的指导。

2. 请详细说明为在大陆中国通过一部全面的《儿童保护法》采取了哪些措施。并请提供有关2006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的更详尽的信息。

3. 请提供有关中国内地《儿童发展国家行动计划》(2011-2020)实施情况的详细信息,包括其预算情况。请说明是否在澳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并实施了一部全面的《儿童行动计划》。如有,请提供这一计划的内容,包括其目标、预算和监督评估程序。

4. 请提供有关负责总体协调公约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部门及其在地区和地方层面实施的机构和它们的使命及分配给它们的人员、财政和技术资源的信息。

5. 请说明政府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确保公平分配儿童服务公共资源,尤其是保证偏远和贫穷地区的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资源落实儿童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6. 请说明有关儿童拐卖、杀害和伤害儿童的信息在中国内地是否被规定为国家秘密。

7. 请说明尽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委在2007年6月就有意向建立独立的儿童委员会, 基本法委员会在2009年5月也就建立这一委员会进行了呼吁, 独立的儿童委员会仍迟迟未建立的原因。

8. 请向委员会说明政府在筹划和实施大规模建设和基础设施工程,尤其是那些可能对包括文化权在内的儿童权利产生负面影响的工程的过程中,设立了哪些机制以便咨询西藏自治区的儿童及其家庭并令其有机会参与其中。

9. 针对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 (CRC/C/CHN/CO/2, 第29和42段,2005),请说明在严禁和防止杀害女婴、强制堕胎、遗弃女婴和残疾儿童及不对其进行户口登记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通过修改计划生育法律和政策。同时,请说明对地方计划生育办工作人员在实施人口政策的过程中进行强制绝育和堕胎的有关报道采取了哪些措施去进行调查,以及这些案件中的加害人是否被起诉和定罪。

10. 请提供全国铅中毒、因被污染婴幼儿食品、不安全疫苗及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受害的儿童的数量和情况,尤其是他们是否得到有效和适当的医药治疗、长期的补救措施和足够的赔偿。请提供有关调查和追究涉嫌违反环保法规或阻止人们获取信息和得到医药治疗的政府官员及商业公司所采取的措施的详细信息。

11. 请说明缔约国政府对西藏自治区的多起儿童自焚的事件是否已经进行了详尽和独立的调查。并请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去查明儿童寻求这一绝望举动的原因及防止此类事件再发生。此外,请说明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去全面调查已见报道的2008年以来在和平示威中大量使用武力、任意逮捕和拘留儿童,包括阿坝州、 木里县、甘孜县和拉萨的儿童僧侣的那些事件。

12、就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 (CRC/C/CHN/CO/2, 第30和31段,2005),请说明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去鉴别和改革那些歧视女童、民族和宗教少数群体如西藏、新疆和回族儿童的政策和项目,并确保他们平等享有健康、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

13. 请提供详细信息说明中国内地为确保农民工子女可以免费和平等地接受卫生保健和教育,包括进入公立学校,而采取了何种措施。请提供全国为农民工子女开办的私立学校的数量及它们的注册情况和条件。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的报告的第473段,请解释让少数民族和不会讲中文的学生进入“指定学校”,而非确保他们全部入读主流的公立和私立学校,这对于促进他们接受教育有何道理。

14. 就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CHN/CO/2, 第43段,2005),请说明中国内地是否对户口制度进行了改革,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女童和残疾儿童在出生时能够进行登记,并能够享受到包括教育在内的社会服务。

15. 请详细说明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的法律是否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包括家庭、学校、刑事监禁场所及替代性关怀场所内的体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提交的定期报告的第150段,请解释体罚在法律中是怎样被定义的,及在现行法律下,家庭中的哪些体罚可不构成刑事犯罪。

16. 请对指出包括藏族、维吾尔族、回族在内的一些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继续受到严格限制的报告做出回应。请提供详细信息说明为全面保障所有儿童的信仰自由,包括废止地方政府设置的阻碍任何年龄的藏族儿童参与宗教节日或接受宗教教育的各种形式的禁令而采取的措施。

17. 请说明为消除针对残障儿童的歧视和社会污名采取的措施,包括修改那些助长歧视的法律和政策。就政府报告第141段,请解释建立“以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为主的”体系的理由。请提供信息说明政府为增加中国内地的残障儿童接受全纳性教育的机会采取了哪些措施。

18. 请提供信息说明政府在中国内地为确保公立学校没有任何隐性收费、完全免费并面向包括女童在内的所有儿童,以及消除城乡教育差别和降低初中辍学率采取了哪些措施。并请说明为实施面向零至三岁儿童的幼儿课程而采取的措施。

19. 鉴于中国内地实施的双语教育政策,请向委员会说明政府如何促进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和学习,及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保证包括藏族和维吾尔族在内的少数民族能够参与本地和区域级别的教育体制内的决策制定过程。并请说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教育体系是否采纳了双语教学的法律和政策。

20. 请提供信息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调查有报道称的拐卖儿童和强迫儿童,包括有智力障碍的儿童劳动的事件,例如发生在山西省和河南省的奴工事件,并说明这些案件中的加害人是否被起诉和接受了审判。

21. 请阐释在有关“工作经验和生产劳动”项目的立法中,政府是否制定了例如对年龄、工作时长进行限制或对职位进行说明的具体规则。

22. 请提供正受到行政拘留,包括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儿童的详细信息,包括他们因何原因受到拘留。就政府报告的第203段, 请解释什么样的儿童“对其实施劳动教养是明显必要的”。对于仍然有报道提及在中国内地的“黑监狱”中关押儿童的问题,请向委员会说明政府是否采取了措施,以对此进行独立调查,公开报道“黑监狱”的存在,并对其进行关闭。

23. 就委员会之前的建议(CRC/C/CHN/CO/2, 第95段, 2005), 请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为改革其青少年司法体系,包括逐步扩大替代性刑罚的适用范围和运用恢复性司法采取了哪些措施。

24. 请说明中国内地制定了哪些政策、建立了哪些机制,以对无人陪伴、寻求庇护的儿童和儿童难民及家庭进行风险评估,决定他们的申请,包括不遣返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儿童。请说明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了哪些政策和程序,为无人陪伴、寻求庇护的儿童和儿童难民提供特别待遇,包括接受教育、心理服务和卫生保健。

25. 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告第525段提到的“在香港无居留权的儿童将会被驱逐出境”,请说明采用何种程序确定何时这一驱逐是适当的,且在何种意义上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不驱逐义务。请说明驱逐遣返时,是否有程序用于快速鉴别被贩卖的儿童。另外,请提供信息说明,为无人陪伴、寻求庇护的儿童抵港后被扣留和/或受到行政拘留等待驱逐提供的设施。

26. 就委员会之前对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CRC/C/OPSC/CHN/CO/1, 第11段)做出的结论性意见,请具体说明政府是否已经修改了1997年颁布的刑法,明确对所有买卖18周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和活动追究刑事责任,以符合该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要求。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对这些罪行的处罚。

第二部分

在这部分中,委员会请政府简略地更新其报告的以下方面(不超过3页):

(1)   新的法案或法律,及他们分别的法规;
(2)   新的机构(及他们的授权)或机构性改革;
(3)   近期实施的政策、项目和行动计划及他们的范围和资金;以及
(4)   近期批准的人权规约。

第三部分

数据、统计情况和其他信息(若有则提供)

1. 请提供最近三年对儿童和社会部门资源分配的综合预算信息,说明每一项预算所占的包括港澳特别行政区在内的国家预算总额和全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2. 请提供最近三年按照年龄、性别、社会经济情况、民族和地域分类的以下数据:

(1)经报道的中国内地由地方政府官员实施的强制堕胎和杀婴事件的数量;
(2)经报道的中国内地杀婴事件的数量;
(3)经报道的中国内地遗弃儿童的事件和被找回儿童的数量。并请提供因遗弃儿童被定罪的人的数量;
(4)儿童遭受暴力和虐待,包括一切形式的体罚的数量,以及对儿童受害人提供的帮助和后续措施的种类,包括国家对加害人实施的公诉和刑罚;
(5)对性侵犯和强奸案实施的调查的数量,以及审判的结果,包括对加害人判处的刑罚和对被害人提供的救济和赔偿;
(6)流浪儿童的数量;
(7)怀孕妇女的贫血率以及不满5岁的重量不足或发育迟缓的婴幼儿的数量;
(8)感染艾滋病或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数量和通过输入受污染血液而感染艾滋病或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包括发生在河南省的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案例数量,
以及提供给艾滋病儿童的政府资金的数额。

3. 请提供最近三年有关无法在家庭环境中成长及与父母分离的儿童的情况的数据(按照年龄、性别、社会经济情况、民族和地域分类):

(1)与父母分开的儿童的数量;
(2)生活在儿童为户主的家庭中的儿童数量;
(3)由机构养育的儿童的数量;
(4)养育在收养家庭中的儿童的数量;
(5)在国内被收养或跨国收养的儿童的数量

4. 请按照年龄、性别、社会经济情况、民族和地域分类说明最近三年中属于以下情况的残疾儿童的数量:

(1)与他们的家人居住在一起;
(2)由机构养育;
(3)在普通小学上学;
(4)在普通中学上学;
(5)在特殊学校上学;
(6)辍学;及
(7)遗弃残疾儿童的案例

5. 请按着重按年龄、性别、社会经济情况、民族和城乡地域分类提供全国, 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最近三年来有关以下情况的数据:

(1)学龄前、小学和中学相关年龄组入学率和完成率的百分比;
(2)辍学和重复辍学的数量和百分比;以及
(3)学生与所配师资的比率

6. 请提供最近三年在公立学校上学但因其户籍而被隔离的农民工子女的百分比。

7. 请按不同年龄、性别、社会经济情况、民族和城乡地域划分社群,提供最近三年分别对这些社群提供社会保障措施的数据:

(1)童工的数量;
(2)从事家政工作的儿童的数量;
(3)从事危险工作的儿童的数量;
(4)在中国内地参与“勤工俭学”项目的儿童的数量

8. 请按原国籍分类提供自第二次定期审议以来在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被予以避难或人道保护及被遣返、引渡或驱逐的儿童的数量。请详细说明这些儿童为何被遣返,和他们被遣返至哪些国家。

9. 请按不同年龄、性别、社会经济情况、民族、地域和拘留期分类提供中国内地最近三年被监禁于劳动教养机构的儿童的数量。

10. 请着重按年龄、性别、民族和所犯罪行分类,提供最近三年以来有关以下情况的数据:

(1)向警方报过案、被控涉嫌犯罪的儿童;
(2)被判刑的儿童,以及和他们所犯罪行相关的刑罚或处罚,包括他们被剥夺自由的时间长短;
(3)为儿童设置的,但和法律及它们所行使的功能相冲突的监禁机构;
(4)监禁于这些监禁机构和为成年人设置的监禁机构中的儿童;
(5)审判前被监禁的儿童及监禁的平均时间;
(6)据报道的在逮捕和监禁时虐待儿童的案例。

11. 请向委员会提供更近搜集的数据或其他新情况以更新报告中任何已过时的信息。

12. 此外,政府可以列出其认为与执行此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作品任择议定书相关应优先考虑的、影响儿童权益的领域。

(CHRD 翻译)





Friday, 5 April 2013

民间如何参与联合国2013年审议中国政府落实《儿童权利公约》情况



自2005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首次审议中国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以来,该委员会将于今年9月16日-10月4日审议中国落实该公约的情况。儿童权利委员会已在其网站上公布委员会将在审议过程中向中国政府提出的问题清单(目前只有英文)。CHRD现在已经全文翻译。

截至2012年11月底,近10个民间团体基于《儿童权利公约》和委员会2005年审议中国得出的“结论意见”以及中国政府报告,向委员会提交了他们的问题清单。2013年2月5日,委员会举行了“审议前工作会议”,听取和讨论了民间团体的建议,随后委员会形成了向中国政府提问的清单。

从现在到审议之前,民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有效参与审议过程:
(1)就儿童权利委员会清单上的问题,要求政府作出回复,并申请信息公开;
(2)通过各种传播途径,在民间广泛传播有关儿童权利公约审议的信息,使更多的人了解并参与这一过程;
(3)民间团体还可以就委员会问题清单的某一个或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民间独立调查、收集可靠数据和案例,然后将调查结果在审议之前提交委员会。也可以提交民间组织关于儿童权利的专题或全面性报告。最好在委员会审议(2013年9月16日- 10月4日)六周之前,即7月底或8月初,提交报告。如果用中文提交,请务必早于7月底,以便于翻译。

儿童权利委员会电邮:

为了能够有效地进行这些活动,请参阅以下几个文件:

  1. 儿童权利委员会将在审议中向中国政府提问的问题清单
看到一个表格,在有“五星红旗“图案那一横栏,在 “Lists of Issues and Written Replies*” 那格里,点击“E" 下载英文版。 中文版直接点击下面链接,进入CHRD翻译文本:

  1.  委员会2005年审议中国得出的“结论意见”(包括评估和建议):中文版进入下面网页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rc/crcs40.htm, 在那里会看到一个表格。在“五星红旗“图案横栏里有所有2005年审议的文件。最后、最右边一格,"Concluding Observations", 点击 “C",就可以下载中文版的 “结论意见”。
  2. 中国政府2010年提交的政府报告中文版进入下面网页
看到一个表格。在“五星红旗“图案那一栏,在“ State Reports”那格里,“CRC/C/CHN/3-4”下面,点击“C"下载中文版“政府报告”

  1. 其它信息来源(由非政府组织提交的问题清单和信息,全是英文)
看到一个表格。在有“五星红旗“图案那一栏,在“Information from other sources**”那格里,点击不同的非政府组织名称的链接进入所提交的问题清单。

  1. 《儿童权利公约》和3个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是中国政府唯一签署了任择议定书(三个任择议定书中签了两个)。